完善补票规则比个案更具价值

2015年11月30日 07:02   来源:法制日报   郝绍彬

  浙江大学本科生陈绘衣以“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一事,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1月27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昆明铁路局基于个案考虑,向陈绘衣退还补票款487.50元,并履行。陈绘衣理解遗失实名制火车票给昆明铁路局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对补票手续费不进行主张(11月28日中新网)。

  迟到的正义终是正义。火车乘客依法维权的“较真”行为应当受到鼓励。本案确认陈绘衣所购车票正常,未进行退改签或被他人使用,事实上在争议过程中,相关人员如列车长、列车员、安检人员、检票人员都能进行简单查证,不必进入司法程序,让审判人员“多方调查,多次到相关铁路部门核查,问询列车长、列车员、安检人员、检票人员,并征询了铁路部门关于实名制购票、乘车相关规定。”从7月30日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到11月27日调解结案,当事人陈绘衣执着诉诸法庭解决争议总算有了结果,尽管该结果主要解决索回补票款的诉求,但毕竟是乘客的胜利。其代理人介绍时表示,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前,昆明铁路局始终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主动维权争取所致,坐等权利不去“较真”完全不现实。这个生动的维权事例,自然会给有过类似经历的消费者提供借鉴——诉讼维权必须保留足够的证据,执着维权才会赢得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回归。

  铁路部门的整改值得期待。昆明铁路局在本案有了结果后表态,铁路部门将进行深入而广泛的调研,积极解决火车票实名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看来这是众多网友质疑“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不合理的广泛民意得到了初步回应,至少相关主管部门对火车乘客不支持“遗失火车票补全价”的态度比较了解,对于进一步开展调研完善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公众下一步就是耐心等待铁路部门整改完善补票规则的成效,看其是否能真正取信于民。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规定与实名购买火车票新规缺乏有效衔接。实行身份证实名购买火车票后,列车座位与乘车旅客已经构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车票不再成为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当事人用于购票的身份证、12306(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有关购票的信息足以验证网络购票的客观真实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与“互联网+”的时代要求明显滞后,存在改进的空间。

  推动完善补票规则比个案更具价值。司法机关调解铁路运营方与乘客间的退票民事争议合法有效,个案的公正处理并不意味着停止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合法性、合理性的追问,推动完善补票规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众期待不仅仅是个案本身得到公正处理,更期待消费者协会或司法机关顺应民意向铁路部门及监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可以借鉴广东消委会建议工信部手机预置软件必须可卸载并被采纳的经验,促成铁路部门以此案为契机继续完善和优化火车票实名制,推动身份证实名购买火车票背景下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改完善。

  积极意义明显

  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铁路部门从体制“坚冰”的打破到运输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也是如此,本案中“铁老大”表态以此案为契机,加快推动相关服务环节的优化等,就是一种进步。无论是当事人自愿调解还是法院强行判决,正是个案诉讼维权的点滴推动,让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得到尊重,让是非对错越来越清晰,让行为规则越来越明确,最终推动法治的不断完善。

  江苏 符向军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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