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广州番禺区11岁的女生陈某在上学途中被强奸杀害,次日,警方破获了此案并抓获嫌犯。初步侦查表明,犯罪嫌疑人韦某现年19岁,他曾于2010年在广西老家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韦某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番禺居住,事发当天,他骑车在案发现场遇见被害人路过,便心生歹意,将被害人拖至偏僻处强奸后杀死。
对这一案件,许多人在愤慨之余,也提出了质疑:对于这么一个连年犯下重案并背负人命在身的前“少年犯”,政府和社会的教育功能是不是缺失?是不是应该以此为契机,深刻检讨社会管理机制,防范这种悲剧的再度发生?
按现行制度,就算是对那些按法律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少年作恶者,政府也会对他们采取某种程度的强制措施,其中常见手段就是少年管教学校,即以前的“少管所”。但这些场所因为集中关押作奸犯科的未成年人,若管理不当,就可能成为“染缸”。而在监狱,很多罪犯,尤其是那些具有人身危险性和作恶惯性的人,同样很难指望他出狱之后能够变得特别好。
对于像韦某这样的人,出了少管所或者监狱,家庭和社会的教育与引导,确实可能产生作用。但韦某刚出狱,就来到了广州游荡,而此时,他已经是一个成年人,任何人不可能强制他不许外出。在此状态下,他的行为,往往取决于他一时的决定。
从犯罪学的角度而言,韦某这样的人,很可能属于高度人身危险群体的一员。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隆布罗索经过长期研究发现,具有某些生理特征的人,很容易犯某一类罪行。他们由于隔世遗传引起的生理器官的变异退化而导致体力、神经和心理反常,从而实施犯罪。
这样的研究虽然并没有完全归纳意义上的科学统计价值,但作为一种犯罪学经验验证的理论,还是得到了全世界刑法学界的重视。如果用这一理论去解释韦某的反复作恶,或许可以提供另一种视角。
从最理想的状态而言,对于韦某这种人,假如社会加强帮助,家庭加强教育,政府注意监管,或许能避免其继续作恶,但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若韦某的犯罪心理轨迹就是“需求-作恶”的简单反射链条,恐怕就防不胜防。因而,对那些已被证明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人员,在其上一次刑满释放后,政府是否可以采取更多戒备措施?这值得探讨。
但问题是,所有各种监控措施,其实都无法保证对某个人24小时无缝防控。他是否犯罪,更多地还是取决于他内心的随机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韦某这种人及其犯罪,是社会难以规避的风险。当然,这种风险也只属于极端个案,我们千万不要因此就怀疑每个人都会像他这样。毕竟,这个社会好人居多,因为这个世界上房子比监狱多。(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