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追责邻里并不为过

2015年11月13日 07:24   来源:法制日报   杨涛

  出生不久的女婴小欣怡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这起民事案件近日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39.5万元(11月12日《北京晨报》)。

  从事情的真相来说,这80名业主中不仅有人是被冤枉的,而且大多数人都可能是被冤枉的,因为高空抛物的只可能是一个人,而不是80个人。按理说,不能让其他79人也承担抛物责任。但是,法律不相信眼泪,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物体坠落这栋楼的业主都可能是加害者,当然要共同承担责任了。

  而且,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必须的。因为,在高空抛物的情形下,许多时候,受害者根本无法找到证据来证明谁是加害者,但是,他们受到的实际损害却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不给予赔偿,那对于受害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在找不到加害者的情形下,就只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委屈建筑物的业主了,由他们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由于现实举证难的问题,某些业主不得不承受必要的“被冤枉”。

  进一步而言,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还能起到更有效地找出加害者和防范高空抛物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一方面,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的事情越来越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是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们都住在商品房内,相互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所谓“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对于他人高空抛物,有些人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法律作出找不到加害者时由整栋楼的业主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促使人们“多管闲事”,及时制止他人高空抛物,因为他人抛物自己也可能担责。同时,即使发生了高空抛物伤人的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加害者,因为,对于无辜的业主而言,他们往往愿意揭露自己看到的抛物者,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当然,仅仅在民事法律上规定业主的连带责任,在民事赔偿上来促使公民防范高空抛物是不够的。从正面来讲,立法应当引导公民积极揭发他人高空抛物,设立对揭发者进行奖励的办法。例如,武汉城管推出高空抛物有奖举报,武昌区水果湖80余家物业公司的2400多部监控加入到抵制高空抛物行列。水果湖街道办对所有成功举报高空抛物的,在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设每起50元的奖励。这样的奖励应当由法律的形式来明确。

  其次,对于高空抛物者,不仅在民事上要给予赔偿,而且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也要加大处罚力度。在行政责任上,对于从高空抛掷可能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物体的行为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并处罚款;在刑事责任上,不仅对于已经造成他人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于造成他人人身轻伤害或者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都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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