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演员禁演”不妨由协会裁定

2015年11月06日 08:02   来源:中国网   王传涛

  10月30日起,《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就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演艺人员的问题发表了意见。有委员认为,要研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尤其是一些“主旋律”的影片,要坚决禁止。(11月5日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问题演员、劣迹演员呈“井喷”之势。这离不开朝阳群众的努力,也离不开总拍明星私生活的狗仔队的工作。这些问题演员、劣迹演员,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犯了事往往能产生非常坏的影响力,因此,许多网友和公众希望法律制度能够起到一些更好的约束作用。相信这也是“劣迹演员禁演”这一话题能够引起社会热议的一个原因所在。

  但是,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最起码的,如何定义问题明星、劣迹演员,就很难。吸毒、酒驾、打架、嫖娼都是违法行为,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家庭问题、婚外情问题,就比较难拿捏尺度了。而《电影产业促进法》,终归是一部法律,它不可能全盘解决道德层面的问题,如其不然,可能就会陷入法律主义陷阱。

  再者,治病救人,从来都符合最基本的法理精神。因此,对于犯过错误的问题演员、劣迹演员,法律制度要做出一定的限制没有问题,但是,“终身禁演”之类的处罚就有些严厉了。要知道,即便是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也会在服满刑期之后获得自由;一些问题官员,还总能换个地方复出。即便明星的公共属性非常明显,也似乎不应该一棍子打死。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一部影视剧往往从准备到杀青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因为其中个别演员而导致影视剧不能如期上映或播出,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实际上,劣迹演员的问题只关乎个人,而不关乎整个剧组。全盘否定的态度,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对此,导演尤小刚也曾谈及,他说,“艺人犯错要处理,更要允许改正,以观后效。”此外,尤小刚还谈到了“表演权”——只要是公民就有表演权。

  最好的办法,笔者认为应该是由一些行业协会来作出一些约束性的规定。在影视及演艺圈,我国有许多的行业协会,比如,中国影视演员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演员委员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还有许多的地方协会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做工作的。要知道,在法治时代里,协会的作用不容小视,一个协会往往能够覆盖众多的影视公司,影响力非常之大。而且,协会治理在西方社会已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行业协会对问题演员进行约束,也会有很好的效果。

  行业协会对问题演员禁演,也已有先例。今年9月份,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与北京演出责任有限公司等北京42家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这也为其他协会和团体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镜鉴。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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