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透露,国家旅游局与云南省委、省政府在北京举行工作磋商会。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云南省委书记李纪恒、云南省省长陈豪就推动云南旅游业转型升级,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云南旅游业提质增效交换意见,以解决云南旅游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维护市场秩序。李纪恒、陈豪表示,云南省将加快组建云南省旅游警察总队,地州市旅游警察支队,用壮士断腕的决心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树云南旅游良好形象,接受社会监督(10月26日《京华时报》)。
专为治理旅游乱象而设立旅游警察,主要是因为旅游乱象涉及多项法律法规,既有民事的合同侵权纠纷,也有刑事行政等违法犯罪现象,甚至包括游客、旅行社、导游对执法行为不满引发的行政责任纠纷,这些乱象涉及工商、旅游、卫生、质检等多个执法部门甚至司法部门。正因为旅游乱象涉及的执法部门过多,导致游客维权成本过高,如何将分散的执法权统一,进一步提高旅游执法的效率就成为现实的需要。设立专业性的旅游警察就是为了将执法权统一行使,实现旅游纠纷以及旅游监管的一站式执法。尽管设立旅游警察的目的十分明确具体,但也应该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要理顺法理。旅游警察成立之后,主要就要将分散的执法权进行集中,例如工商、卫生、旅游等执法部门的相关监督权以及执法处罚权都将由旅游警察队伍来行使,那么这些执法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统一委托旅游警察队伍行使执法权。涉及旅游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将相关执法权移交给旅游警察队伍之后,就不能再去行使已经被移交的执法权,防止执法权的叠床架屋导致法理的混乱,而且移交执法权的部门应该建立常态化的指导机制,定期对旅游警察队伍进行监督指导,而不是移交之后就不管不问。
其次是不能闲置执法资源。新成立旅游警察队伍不能盲目增加公职人员数量,也不宜直接大量采购相关物资,而是要整合执法资源。旅游警察应该从相关执法部门抽调,只要基本素质符合警察职业标准即可,而且这些从相关执法部门抽调的旅游警察应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以及扎实的法律功底,相关的执法物资也应该尽可能从相关执法部门调集。因为执法权移交之后的执法部门必然闲置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不能将这些资源闲置,如果为解决旅游乱象设立旅游警察增加了财政负担,那么就不符合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
最后,旅游警察要能设能撤。旅游警察能否终结旅游乱象要靠时间来检验,如果旅游警察设立之后,各类旅游乱象依然如故,旅客的旅游体验丝毫没有变化,那么就说明旅游警察的机制不适应旅游业的法治化进程。改革可以出现失误,但是要敢于承认失误并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果旅游警察设立之后难以实现既定的执法目标,那么就应该及时撤销,继续探索新的执法方式。
设立旅游警察要防止执法权力的叠床架屋,更要防止人财物资源的叠床架屋,同时综合治理旅游乱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政府统筹旅游业发展的综合责任、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政改革中的简政放权等也应该积极推进、大胆探索。总而言之,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不能仅仅向法治求解。
坚持德法共治
设立特殊职责的旅游警察是一项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对整治旅游乱象和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但由此把治理旅游业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旅游警察身上也不现实——毕竟旅游警察是执法者,这只是“依法治旅”;而要根治旅游市场的顽症痼疾,还要提高所有游客的文明旅游素质,做到“以德治旅”。唯有“依法治旅”与“以德治旅”相结合,中国旅游市场才能规范,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川 毛开云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