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扣押物品不应“有去无回”

2015年10月20日 07: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杨鑫宇

  最近,湖南临湘市白羊田镇的村民潘新明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他发现,自己家被警方超期扣押了25年的东西,竟然有去无回,要不回来了。

  25年前,潘新明的父亲潘泽黄被人举报倒卖文物,当地警方因此扣押了他家的100余件收藏品。之后的25年里,有关方面没有展开任何后续调查,潘泽黄的案件也未能坐实,于是,从前几年起,潘家父子开始尝试通过信访手段向公安局讨回这批被扣押的藏品。然而,当地的警方在信访答复意见书中表示:被扣藏品已经交给了当地博物馆保管。而就在潘新明疑惑是否该去博物馆讨回藏品的时候,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又告诉记者:博物馆认为这批藏品不适合个人收藏,不会归还。(澎湃新闻网10月17日)

  潘新明的苦恼,绝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苦恼。这些年来,类似新闻并不少见,央视原电视节目主持人方宏进被扣120万元财产无法讨回,吉林商人被扣大量黄金历时十三年讨回……被警方扣押的物品、钱款“有去无回”,已经成为了许多被扣押物主的心病。在《物权法》已经施行八年的今天,这些物主的权益依然难以得到保障,这说明,扣押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到了不能不解决的地步。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又规定: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然而在本案中,当地警方用了几年时间,才明确了被扣藏品已移交博物馆的事实,对物品的来源去向管理并不规范,而且其移交过程明显缺少合法程序。公安机关按理说最应带头守法,严格执法,但是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连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专项规章都无法严格落实,无疑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这些被扣物品“有去无回”的案例,也折射出了一种“权力的傲慢”。在之前提到的各个案例中,向警方讨要被扣财物的物主,无一例外都是无罪之身。换句话说,警方当时以犯罪嫌疑为由做出的扣押决定,早已失去了法理效力,警方对这些人,负有归还其被扣物品,弥补其损失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一些官员却抱有一种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习气,面对事主显得十分倨傲而蛮横,说不还就不还,不愿认真依法回应物主的合理诉求,这显然是与中央“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精神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国家目标相违背的。

  毫无疑问,被警方扣押的物品不应“有去无回”,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执法机关在制度和理念两个层面做出改革。

  在制度上,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包括《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在内的法律规章,制定细致可操作的扣押物品登记保存制度,确保所有公安机关临时保管的钱物之去向,都有迹可循,而不至于因为缺少登记制度制造一笔又一笔“糊涂账”。同时,扣押不同于罚没,警方执行的仅仅是保管权,除非经过法院判决,否则没有权利对被扣财物进行处分,所以,类似“把扣押物品移交博物馆”这种违法处分扣押物品的事,也是必须彻底杜绝的一种行为。

  在通过制度治标的基础上,执法人员的理念也需要随着时代进步,由此方能治本。执法人员最需要确立的就是尊重个人财产权的现代物权意识,在过去,因为立法和一些历史文化因素,我国基层人员一直较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随着《物权法》出台,执法人员作为手握权力者,自然需要率先培植物权意识,只有当每个人的财产权都受到充分尊重的时候,我们才能让这种“有去无回”的荒诞故事不再重演。

(责任编辑: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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