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在2013年10月,扣押了被告方一辆路虎越野车。外界匪夷所思的是,这辆至今遭扣押越野车,竟出现多达20条违章记录。记者通过汽车违章系统查询得知,这辆高档越野车在遭司法扣押后,第一次违章时间在2014年1月2日,最后一次违章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1月8日《新京报》)
因合同诈骗,被告人莞发贸易公司董事长鄢想洲被判有期徒刑13年,原告人修水鸿云鞋业公司为挽回损失提出对被告所驾驶的一辆路虎车申请财产保全,修水县法院依法对车辆进行了司法扣押。然而,车牌号为粤SYJ063路虎越野车,在扣押期2014年1月至11月之间共发生了20条违章记录。
令人惊诧的是,面对记者质疑,法院院长却用“违章有可能是车辆送出去维修导致”这样的“神回复”来遮掩赤裸裸的“扣车私用”的事实。不禁想问,难道法院有给扣押车辆维修、保养、上保险的义务吗?既然是被法院扣押的车辆,按规定应是在原地“老老实实待着”,怎么会如此“任性”地奔跑在公路上,而且还“闯下”多达20次的违章记录?
显然,无论是用于私事还是公事,都违反相应的规定,遭扣押车辆频繁出现违章,不仅凸显了当地法院监管上存在的漏洞,更无法遮盖权力滥用的行为。院长的说词更让人唏嘘不已,恐怕更难以“忽悠”到广大人民群众。
其实,查清“扣押车辆违章”的事实并不麻烦,院长说是“可能去维修了”,那么有无维修保养的单据?车辆在闯红灯和超速违章中,监控应该无处不在,自然可以轻松拍到是谁在驾车违章?还有这辆越野车在永武高速严重超速行驶,罚款金额为1000元,罚款是谁缴纳的,用公款还是私人缴纳后报销的?这些疑问都是查清事实的线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显然,机动车在被扣押后,理应指定专人保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扣车辆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保养,以确保车辆和车价的稳定,有关费用可在结案时一并处理,但不得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被扣押财产。此案中,即使是法院出于“责任”维修保养车辆也要严格地遵守交通规则。
笔者认为,法院权力失范酿造了被扣押车辆的几多“任性”。知法违法,视法如儿戏,闹出如此“笑话”,不仅严重影响司法形象,更折射出依法行政还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反映了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纪委监察部门应当迅速介入,顺藤摸瓜,从细节入手,查清真相,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干部作为执法者更应带头做好表率,遵纪守法,自觉加强法治素质,依法行使权力,严以用权。修水县法院应深刻反思,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包庇、不推诿,直面问题,查清事实,敢于承担,查漏补缺,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其次,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将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对顶风违纪、失职渎职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让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行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