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里有话:法院私用扣押车(图)

2015年01月09日 14:40   来源:西安晚报   盛翔

画里有话:法院私用扣押车

图/美堂

  江西修水县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在2013年10月扣押了被告方一辆路虎越野车。匪夷所思的是,这辆至今遭扣押的越野车,在遭司法扣押后竟出现多达20条违章记录。修水县法院院长杨小林之前回应称,违章有可能是车辆送出去维修导致。而4日下午,该院又称承办该案的审判长和主审法官被暂停职务。(1月8日《南京日报》)

  根据《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关于被扣押物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将被扣押财物据为己有,绝不是个别现象。基层司法机关如此作为,无异于执法犯法、司法腐败。

  很多人也许会问,司法机关这样带头违法,该当何罪呢?对此,《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换言之,最多也就是开除,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连“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尾巴”都没有。对此,早在立法之初,就有人提出过质疑,只可惜未被采纳进最后的法律条文。

  普通民众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尚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最该懂法和最需讲法的司法部门,将扣押物据为己有却仅仅行政处罚了事,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事实上,类似现象之所以在基层司法部门相当普遍地存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许就是因为罚则太轻、代价太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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