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过去了,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南京虐童案,在近期连审三天后,迎来最新进展: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宣判,孩子的养母,也即被告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0月11日《中国青年报》)
李征琴当场就表示“不服”,且以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已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这注定是一个从案发到判决,全程充满分歧的特殊案件。被告和辩护律师认为当初做法医鉴定、专家认定等出现事实不符等错误,甚至有些“文字游戏”似的纠结“皮内”还是“皮下”出血。以此来区分有罪无罪。而这不过是技术层面的纠结。倒不是说,技术分析和厘清事实不重要,而是我们所有的讨论必须基于一个大前提的共识,就是儿童受虐、养母施虐的基本事实客观存在,不容辩驳。
但再清晰不过的法理问题,在“人情”“亲情”“爱”等包裹下,都变得界限模糊起来。在一些网络调查中,就如孩子生母所持有的让人无语的暧昧态度一样——高达六七成的人选择,将其看做所谓“教育方式”问题,而并非一个法律问题。似乎一涉入家庭生活,法律就要退避三舍。“不近人情”是这些人对此类判决的最大感受,也是孩子生母所持观点。打一巴掌给个甜枣;今天打,明天抱,在外人看来,似乎就是爱的粗暴,爱的管教。这种认知语境下,也就难怪家庭成员间暴力和冷暴力为何司空见惯,虐童、家暴为何屡禁不绝了。
我们当然并非否认不管是生父还是养母,他们在“出格”管教时,还是出于对子女的“爱”。但是如果虐童永远难称“罪”,那么这种爱对孩子权利和身心的伤害,就永远不会绝迹。以爱之名的伤害还少吗?“爱”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擦枪走火伤害的只能是至亲。
“虐童罪”在司法业界和公共舆论中已喊了很多年了。但如果社会观念的共识还不能尽早建立,那么即使法条上设了罪,现实中仍然难以规避“狂暴之爱”的违规犯禁。因为他们甚至没意识到这一做真是“有罪”,至多是一点都不愿公开认错道歉的负罪感和负疚感而已。其实,《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约法中从不缺规章,然而并没有什么用。法律不被信仰则如一纸空文。孩子不是你的附属品,失手的妈妈供认,孩子“炫耀式”挑衅激怒了她。看来她所在意的只是作为家长不容冒犯的威权。孩子有错,言传身教、平等沟通不在考虑之列,“打”成了唯一维护至上威仪的法宝——“家教”如此,只剩哀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