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建始“后妈虐童案”,近日由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据悉,今年6岁的姚姚(化名)系樊某某、陶某某的非婚生女儿。2014年8月,蔡某与樊某登记结婚,婚后,蔡某认为夫妻关系不好是姚姚的原因,经常殴打姚姚,致其构成轻伤二级。(见6月19日的新华网)
追究虐童者法律责任,是治理虐童行为治在了“七寸”上,不仅有利于让虐童者本人长记性,还有利于教育其他家长,避免重蹈覆辙,值得点赞。
别看这次刑期虽不长,但现实意义却不小,它至少传递出一种信息:对于虐童行为,再不仅仅是道德谴责,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刑上家长”。
时下,虐童暴力屡禁不止,早就成为了一大家庭公害。比如,杭州一男子因3岁儿子不肯认字被家长失手打死孩子;西安一男子因孩子在家偷钱打死9岁儿子。等等这些家暴行为,刺痛了民众敏感的神经,引起了民众公愤。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也对家庭暴力说不。然而。法律法规乃铁板上钉钉,为什么虐童行为还要频发呢?说穿了,关键是在家长眼里,打孩子是家事,不犯法律,别人管不着。而相关监管部门出于同情,也不追究虐童家长的责任;即使追究责任,顶多给予道德谴责,很少追究虐童家长的法律责任,怂恿了家长的虐童行为。殊不知,孩子虽是其父母所生,但并非家庭的私有财产,而是国家的花朵和未来,保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让他们健康成长,既是其父母的责任,也是政府部门的责任,理应齐抓共管。比如,对经常殴打孩子的父母,当地有关社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部门、未成年人保护部门都应该加强监管,上门警告,一旦发现虐童行为触法,应追究虐童家长的法律责任。
问题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禁止虐童的法律,现在追究虐童家长的法律责任都是依据《刑法》,这种普通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含盖面不大,对制止虐童行为显得不如人意。相比之下,国外在这方面就做是比较好。在西班牙,法律对任何侵犯人权行为都实行“零容忍”,包括家庭暴力和虐待子女。在英国,1989年出台了《儿童法案》,凡是“影响儿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或行为的发展”的行为都是虐童行为,都要依法问责。在美国,1974年就颁布了《虐童防止与处理法》,各个州各个地区政府都设立了“儿童保护服务处”,负责处理虐童事务调查等事项,美国人人人都有举报虐童行为的责任。同时,美国奖“孩子说出来,安安全全的(Speak Up Be Safe)”项目纳入学校教育项目范围,努力帮助孩子了解什么是虐待、在什么地方可以获得帮助等,避免孩子遭到虐待。虽然国情不同,不可能一律照搬,但外国用专门法律惩戒虐童行为的做法,无疑是他山之石。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