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公诉案”不妨从轻判处

2015年07月22日 10:31   来源:东方网   左崇年

  南京“虐童案”自从案发后,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天傍晚,南京市检察院政务微博发布消息称,2015年7月20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1日《现代快报》)

  媒体报道,该事件中,亲生父母想要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故将孩子送给在城市生活的姨父母抚养,养母在教养过程中因为孩子的一些小过错对孩子进行惩戒,“没有控制好自己”,从而犯下大错。但其暴力力度引起了广大网友的不满。男童养父母都是高知群体,一个是记者,一个是律师。发生这样的家暴是不应该的。

  虽然虐童案引发社会公愤,南京警方立案、刑拘也十分果断,但案发后被虐儿童及其亲生父母多次为李某“求情”。养母对此也很后悔,并且得到孩子亲生母亲的原谅,记者从孩子亲生母亲张女士口中得知,“孩子一直称想‘爸爸、妈妈’,希望愿意再回到南京与养父母一起生活。养母也实事求是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我的孩子施某某,虽不是我的亲生孩子,但跟我有很近的血缘关系,自他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一直对他视如己出,关爱有加,日前因孩子犯的一个小错误,我一时情绪失控,将孩子打伤,事后我非常后悔,并感到深深的自责,我对不起孩子!”

  南京遭虐男童养母被公诉,体现法治关爱,现在把养父质疑警方违反程序,认为警方存在多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希望检方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秉公办案的是非放在一边,公众希望这一公诉案,最终要体现法治的严肃性,又要从男童的成长的实际情况出发。因为事实摆在那里,一方面,养母收养的孩子与自己是姨侄儿的关系,而且养父母平时也很爱这个孩子,把大把的时间都花费在教育抚养孩子身上,“虐童”是一时“恨铁不成钢”的过错。在公诉案量刑上应该考虑到给养母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实施警告等从轻处罚。

  从这一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养母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虐童”,养母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失:“虽然我体罚孩子是出于教育的目的,但将孩子打成那样却是任何一个父母都无法原谅的,我感到深深的自责,我向孩子道歉,向孩子的亲生父母道歉,向孩子的养父道歉,向所有关心孩子的公众道歉,今后我将用加倍的关爱来弥补我的过失,使孩子能够健康地成长”。法律不是无情物。从法律的表面形式上看,似乎并不是善良的,但是从本质上看,法律字字都蕴涵着正义和善良。“虐童公诉案”,不能止于“严厉惩戒”的“激情处罚”,以“公众愤怒”的程度来判决,而是从长考虑的角度,从关爱孩子的角度出发,从轻出发“虐童养母”不仅可以挽救一个家庭,也是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不妨给改养母的悔过机会,这样的意义大于公诉本身。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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