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赖账数亿”咋不被抓?

2015年09月22日 10:12   来源:东方网   蒋萌

  据报道,浙江义乌商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代表朱剑峰涉拒不执行案件几十起,金额达两亿元之巨;还涉及“一房多卖”,金额一亿元以上……浙江义乌市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由于未得到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明确的“许可”,一直未能执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朱剑峰涉嫌当“老赖”并欺诈,金额高达数亿元,义乌法院为何不能直接对其司法拘留?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如果要对人大代表进行拘留,必须经过其所属人大常委会的许可。所以,浙江义乌市法院必须“走程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大常委会的作为成为众矢之的。

  必须指出,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目的是保护人大代表在履行“为民代言”职责时,拥有免于被恶意打击报复的权利。这一保护权的前提与人大代表的履职息息相关。换言之,如果有人大代表因为“私事”触犯法律,甚至公然违法犯罪,不适用于人身特别保护权,也不在该权利保护的范围内。

  就已知的报道来看,朱剑峰涉及的问题全都是商业赖账乃至欺诈,与其人大代表的职责“半毛钱关系都没有”,法律理当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理论上,如果证据确凿,各级人大,应当准许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并在下一次人大会议期间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但信阳市平桥区人大常委会对于朱剑峰的问题则表现得很“磨叽”。一方面,其并未许可司法机关对朱剑峰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平桥区人大常委会踢起皮球——只是建议原选举单位启动罢免朱剑锋代表资格的程序。由此导致,这事拖了4个月,朱剑峰仍是“自由身”。

  平桥区人大常委会算不算不作为暂且不论,但懈怠拖沓是跑不了的。旁观者更会追问:是否因为朱剑峰“有钱有势”,还是背后有人“打招呼”,才导致朱剑峰依然逍遥法外?这样的担忧未必是空穴来风。不得不说,某些地方领导将人大代表身份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某些“老板代表”也是冲着政治名望与人身特别保护权“欣然当选”。这之中,蕴含某种权钱交易,已严重伤害人大代表本身的神圣性。出了问题,不能排除地方领导还试图“保”老板代表,这其实也是一种行政干预司法。

  无论如何,人大代表身份都不是违法犯罪的“免罪牌”。既然此事已公开,作为平桥区人大的上级机关,信阳市人大是否应当介入?人大的公信力不容被侵害,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不能动摇。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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