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检察官、法官,共处于一个法律共同体之中。他们有着共同的职业理想、共同的专业背景。只有各方精确分工、彼此尊重、各自尽职,才能为法治社会夯实地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等方面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作出规定。《规定》明确规定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9月21日《北京晨报》)
关于律师的执业权利,相关法律均早有表述。比如说,《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对律师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面权给出了具体、明确的说明。此番新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更多只是将上述“权利”进一步加以细化而已。之所以出台这一规定,无疑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某种回应。因为在很多时候,现实中的控辩审关系,尚且不尽如人意。
强调“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是为了遏制某些司法机关妨碍律师行使“阅卷权”的不当做法。在个别地方,甚至还发生了拒绝律师会面、阻挠律师出庭、无端驱逐律师的极端情况。而作为应对,一些律师也越发倾向于通过“私力救济”捍卫权利。例如当场“闹庭”、网络造势等等……如此你来我往、争锋相对的紧张状态,早已背离了控辩审各方原本的角色分工与职能定位。
在此背景下,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可谓正当其时。其不仅能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避免律师、检方、法院的关系恶化;也能从一个侧面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有效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是,充分捍卫律师职业权,便能对检察官、法官构成一种有益的监督,便能直接促成“非法证据”的排除——律师的价值,很多时候恰恰就是体现于让办案、庭审的过程能够维持起码的平衡。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被告人公平抗辩的机会。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公检法相互合作、打击犯罪的传统由来已久。此一格局,固然能有效率地制裁犯罪,却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风险。也正是因为此,我们才尤其需要律师的参与,通过他们行使法定权利、发挥专业优势,来确保整个办案过程的公平公正。据此或许可以说,“善待律师就是善待法治”,现代法治离不开现代律师的职业努力。
为了捍卫律师的权利,多个部门一起出台专门性规定,这无形间重申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律师、检察官、法官,共处于一个法律共同体之中。他们有着共同的职业理想、共同的专业背景。只有各方精确分工、彼此尊重、各自尽职,才能为法治社会夯实地基。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