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信”与“仁、义、礼、智”并称为儒家“五常”。孟子把诚信列为“天爵”,视作最高尚的品德。诚信既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人格基础,也是人们寻求内心安宁的道德修为。
现代社会,诚信的规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更明晰的呈现。以诚信为价值内核的契约关系,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市场交易还是社会合作,遵守契约都是道德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在于商品交换,而任何商品交换的达成均有赖于契约的订立与执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债权债务关系上的信用经济已取代实物和现金交换,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趋复杂,正在成为驱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诚信也成为社会成员相互合作、共同行动的价值纽带。
我们党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其作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提出这些要求和举措,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社会各界对诚信的吁求日益强烈,而社会诚信又面对诸多挑战。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其一,高速发展的商业文明既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衍生出消费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观念。其二,社会转型在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拉大了社会群体间的差异,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其三,社会意识多样化让人们有了更多的价值选择,也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因此,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应对诚信挑战、构建信用社会的根本途径。
营造社会信用文化环境
诚信道德的培育,是社会信用从外在约束走向内在自律的过程。培育诚信道德需要大力营造社会信用文化环境,通过环境的熏陶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引导社会成员形成笃诚守信的观念。应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核,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价值引领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战略任务,应将社会信用文化建设与核心价值观建设紧密结合,依托国家文化战略平台,使诚信价值观深入人心,激发人们的信用意识。应深入挖掘我国传统信用文化资源。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信用文化资源。如果说西方基于商业文明的信用观念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那么,我国的信用文化则表现出对于功利的超越性。我国传统文化所言的诚信,不但强调个体对他人道德义务的坚守,而且注重对自身秉性的坚持。孟子的“诚者自成”告诉人们,诚实守信不是单纯地追求某种互利的结果,而是自我人格自内而外的发散。发扬光大我国传统信用文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下,对于人们抵御外界诱惑、恪守信用道德准则具有积极意义。应把信用文化融入职业道德、社会角色道德建设中。诚信观念的形成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的培养与激励。只有将信用文化通过职业规范、社会角色规范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要求,才能使诚信价值观持续得到接纳与认同,最终内化为人们的道德意识。
搭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本质上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缩小社会主体间的信息差距,是维护社会信用的有效手段。当今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这不但带来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且带来人们思维模式的改变。以前,数据通常以局部数据的形态出现,体现采样分析的结果;现在,数据以整体数据的形态呈现,可对数据对象进行完整描述。传统思维模式注重因果分析,旨在找出数据变动背后的必然联系;大数据则使人们开始建立关联性思维模式,着重把握变动现象之间的相关性。显然,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使建立社会信用数据库成为可能。新的思维模式则让人们能更快地发现数据变动的趋势,及时预测未来的信用风险。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资源优势,建立社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数据查询网络,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共享,破除信息交流的障碍,让人们能够便捷地掌握交往对象的信用信息,更好防范信用风险。
完善社会信用治理系统
新型社会治理提倡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社会信用治理也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治理功能,建立多维度、网络化的信用治理体系。应围绕社会信用进行相关立法,为社会规范提供原则和合法性依据。只有经过立法程序,人们才能确知社会主体在遵守社会信用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才能把握社会信用规范的基本框架。应建立科学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明确不同主体担负的信用责任及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作用。针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不同主体,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指标。即便是同类社会主体,由于他们从事行业、扮演社会角色的差异,其信用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社会信用评估指标的设置应依据不同的标准,以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信用状况。同时,应使各主体的信用评估体系之间具备相容性和适配性,以保证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的整体协调。还可以将评估结果与社会生活相联系,使信用结果成为信用主体获取社会资源、享受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应由政府主导成立社会征信机构,对公民个体、企业、社会组织等定期进行信用信息收集,监督社会信用运行状况,将社会信用评估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作出公共决策的关键指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市场分工更为细化、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协会在市场治理中的地位更为突出。应将信用治理纳入行业治理,赋予行业协会监管会员信用的权力与职能。信用治理的市场化运作,能准确反映各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并使之成为经济主体市场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将大大增强。社会组织参与是社会信用治理不可或缺的环节。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将整合三者在社会治理中的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局面,从而全面降低社会信用成本,让信用成为获取社会利益的准入资格。
健全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维护社会信用,除了正面激励,还需要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社会信用屡遭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约成本过低,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维权成本高于违约成本的不合理现象。提高违约成本、强化违约惩罚,是巩固社会信用堤坝的重要一环。应加强法治建设,严厉打击造假、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完善法治清除信用问题的法律盲点;设置便利的信用维权端口,为信用维权提供多渠道社会支持和救助,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失信者,依托信息平台公布其失信记录,不仅对其施加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而且限制其经济社会能力。当然,相关信息的披露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损害个人合法权益。应依托社会信用治理系统提高失信者在相应社会领域的准入门槛,对其行为进行限制。比如,在一定年限内剥夺存在商业欺诈、商业造假行为企业的从业资格,降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社会成员的商业贷款和社会救助额度,等等。
(作者为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