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不宜附加过多政府职能

2014年06月23日 07:28   来源:法制日报   胡印斌

  政府有责任推动,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应该完全主导这一信用系统,更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等,强加于信用评级

  从2010年开始,江苏省睢宁县开始全面推行大众信用信息分值。大到违法乱纪,小到拖欠信用卡、水电费,都会在这个信用体系中显示出来。114万市民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A、B、C、D四级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可以享受一些优待,D级则会处处受限。就是这套体系,从一诞生就饱受争议(6月21日新华网)。

  睢宁县的公民信用评级体系探索,尽管饱受争议,但并不掩盖其积极的社会效果。这样一个覆盖当地114万市民的征信系统,一方面构建起了一个可以查询、参考乃至信赖的信用平台,不失为破冰之举;另一方面,这一系统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当地公民的社会行为,有助于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特别是,在时下整个社会信用有所缺失的情形之下,睢宁的努力也就具有了格外鲜明的现实意义。信用问题从来不是孤立的、个体的、片面的,本来就应该呈现群体的、网状的、双向的关联。也因此,政府在推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上,理应首当其冲,责无旁贷,而不应该有任何推卸的借口。

  不过,政府有责任推动,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应该完全主导这一信用系统,更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等,强加于信用评级。

  比如,居民信用等级一旦被评为D级,则将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原则上不予考虑”。换言之,D级居民将基本上无缘政府的公共资源,而这样的制约显然并不合理,也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嫌疑。毕竟,信用更多的是一种软约束,并非法律审判,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随意剥夺他人法律赋予的权利。

  又如,信用A级者在入学、就业、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政策和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这样的奖励性规定,同样存在滥用公共资源的嫌疑,教育、就业、社保等,本应该是政府向民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并不应该被附加更多的先决条件,更不能作为一种筹码进行有选择的投放。

  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规定还有不少,比如,招商引资搞得好也可加分,利用网络、短信诬告他人扣100分等等,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是,公民的信用成了政府行政管理的工具,政府可以予取予求,而民众则无可逃避,这显然与信用体系建设关联不大。

  其实,政府在推动公民信用建设的时候,未尝不可以加入一些“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内容,以此吸引更多的公民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这种奖惩也应该有一个度,不可覆盖整个社会生活。尤其是不能将政府正常的行政职能、公共服务与信用评级混为一谈,信用系统可以补益,却不可以替代正常的行政管理。

  一项覆盖百余万人的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固然有首创之功,但也应该参酌民意,进行完善和改进。与有论者提出的政府退出意见相反,我并不认为政府退出就能保障评级的公信力,恰恰相反,政府的强力介入乃是信用评级得以坚持的前提。

  需要改变的是,其一,实际操作中,可以引入第三方机制,并扩大公众参与,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不仅要公布评级的结果,更要公开评级的过程,这样或将消弭有关争议;其二,增减相关内容,剥离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内容,剩下来的才是真正的信用范畴。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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