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离不开德法共治

2015年09月09日 07:38   来源:法制日报   吴学安

  据统计,我国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多数受害人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青少年罪犯中有10%生活在家暴环境中。数据还显示,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反家暴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草案这一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给予充分肯定。夏吟兰指出,在反家庭暴力中,预防是重中之重,而预防最重要的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可以渗透到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9月8日《法制日报》)。

  “法不入家门”的理念早已时过境迁,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实属民心所盼,从遏止家庭暴力的角度而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但必须看到,一部成功的法律光靠先进的立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现实基础。

  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家庭内部矛盾的特征,在对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人们的习惯思维是民不告官不究,这将使得法律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特别是受传统文化的糟粕影响,父权夫权的观念存在,尤其是在偏僻落后地区,这种扭曲的观念成为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另类的默契,在这种氛围之中,逆来顺受甚至成为一种习惯。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具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点,受害者取证困难,证据成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维权路上的一只“拦路虎”。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因为其经济和精神的双重依附性较为严重,他们宁愿忍受家庭暴力,以换取相对稳定的庇护所;也有受害者因长期受暴力威慑,形成心理屈从,更有受害者受“家丑不外扬”观念影响,刻意隐瞒伤害。这些问题仅仅靠出台一部法律来解决,显然是不切实际的,需要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首先必须走出“立法万能论”的误区,摆脱“一法解千愁”的思维定势,因为司法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其对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传统家庭文化的制约。就当前而言,反家庭暴力仅有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跟进。

  其次,有关部门要加大反家暴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将立法赋予的权利、司法严惩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广泛传播,鼓励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摆脱传统世俗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应考虑如何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相关证据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规定,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再次,反家暴需要执法机关转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反家暴法草案明确了对相关机关进行培训的要求,就是希望增强执法人员对反家暴的认识,改变他们“民不告,官不究”的固有思想,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时介入,有效预防、制止家暴的发生。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家暴法要落地生根,还需要构建囊括社会各方面的保护体系。除了法治层面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借助德治的教育感化作用,对于极具私密性的家庭关系,法律的干预只能是原则性和框架式的兜底,要驱散家庭暴力阴霾仍有待反家暴体制和机制的层级化、精细化构建,尤其要注重德治和心治的作用,因为在影响和规范人的言行方面,人内心的道德戒律和道德信条往往是比法律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力量。要驱散家庭暴力的恶魔,首先还要驱散家暴家事化的心魔,通过进一步的宣传和普及,真正让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观念深入人心,才能让反家暴各项机制运行具备坚实的思想基础。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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