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许多地方,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追求政绩,不惜以环境为代价,换取GDP,赢取政绩,致使河流、荒山等公共资源,变成了工厂企业、个人乱排乱扔垃圾的场所。这样做不仅是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缺失,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环境的破坏者。
近些年来,个别地方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决策失误问题屡有发生,造成的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人民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和威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对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的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用“环境”换“政绩”的路已经到头了。《办法》不仅是我们党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理要求的重要体现,也是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
《办法》明确党政干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职责,但要真正将办法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完善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的法律机制。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的法律条款,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公信力、权威性,通过完善的终身追责制度督促地方政府更好地承担起其在生态领域中的职责,抑制其原有的不受环境生态法律约束的“官本位”思想。
明确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的范围。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让每个干部,尤其是领导官员意识到掌握权力、行使权力和承担生态责任是有机统一的,也只有形成这种压力,才能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生态责任感,更好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应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组织在生态环保中的关键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一旦出现了环境生态事件,将倒查问题的起因,不管责任人身在何地,都要负起相关的责任,达到对损坏生态环境的地方官员的追究、惩戒,杜绝其未来行政行为的再次违规、违法。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