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围绕“该不该给导游小费”的讨论和争议持续不断。事情缘起某家媒体的报道,该报道援引国家旅游局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并得出结论,“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
由此引发各种声音。有表示支持的,认为这是与国际旅游市场接轨;有明确反对的,认为支付导游报酬是旅行社的事,不能转嫁给游客;但大部分表示“很纠结”,该给多少,不给会否惹怒导游,会不会“被自愿”了等等。
在笔者看来,此番“纠结”其实大可不必。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其所有要求都是指向旅行社的,明确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提供工资、带团补贴、奖金以及社会保险等一系列薪资保障。媒体提到的“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只是“建立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的其中一句。
可见,《指导意见》的核心是要理顺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而非大家热议的小费问题,所以公众个体尤其是媒体,应该全面地解读此文件,更多地关注规范导游薪酬制度的行业背景和整体思路。造成目前旅游业乱象丛生的各种原因中,导游的薪酬制度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旅行社自立家规,导游不享受带团工资和补贴,甚至还要交一定的“人头费”,其收入来自客人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提成。这样的规矩,导致导游成“导购”,游客陷入团费低价、购物高价的陷阱。
此次《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依法规范导游薪酬,并以此为切入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看到了问题症结之所在。规范导游薪酬,旅行社是主体,必须依法和导游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给予导游必要合理的薪酬和激励。只有这个关系理顺了,导游才能安心愉快地工作,游客才能得到真正优质的服务,也就自然不用“纠结”了。(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许红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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