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小费合法化”真正落实有点儿悬

2015年08月21日 07:44   来源:红网   林志干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新闻晨报》)

  为解决旅游市场的诸多“乱象”,各地不断推进导游职业薪酬改革,一些地方也推出试行导游小费合法化的改革举措,前几年,山西就曾出台过《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但这项规定最终因“游客不认可”等因素而夭折。强行要求游客购物来收取回扣的现象依然存在,更有导游对旅客大骂粗口“不购物就是没人性”。

  此次,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导游薪酬改革推广意见,将支付导游小费合法化问题纳入导游薪酬改革当中。这种薪酬方式,表面看是可行的,但是实际上,执行起来却非常难。

  主要难在三个方面:一是民族习惯所不允,给小费是西方人的传统文化,以示对服务人员的感谢,而性格相对含蓄的中国人却不习惯给小费。二是市场规律所不允。市场的发展规律应是多劳多得,而作为负责带团的导游,游客如何判定他们的劳动属于“多劳”范畴,应该给多少小费算合适,这个标准难掌握。如果国家旅游局为此作出强制性标准,那就失去了“小费”原本意义。

  三是利益需求所不允。游客本来已经支付给旅行社一笔不小的费用,如果再强行给导游支付额外“小费”,势必增加旅游成本的支出,许多旅客是极不愿意的。在游客不愿意支付小费的情况下,导游为了满足个人利益,势必会强行要求游客支付一些费用,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

  我们清楚,旅游市场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机制来调节,但这种调节并不能针对其中的某一方面。作为旅游市场来讲,政府必须解决的是游客、旅行社、导游、景区等四个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不能只是考虑到导游和旅行社方面的利益,应该站在维护旅游市场持续发展的大局角度,站在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发展的角度,更多地从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利益角度制定政策,让更多的人获得改革的利益,这才是改革的根本目的。

  如果出台一个政策,既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不相称,也与公众的需求不相吻合,那这样的政策意见必然要“流产”。旅游行业存在恶意竞争,就应从旅游行业的根源上找问题,寻求解决根子上的问题,着重解决好导游入门的资质,在提高导游个人素质方面下足功夫,并着意提高导游待遇,打压恶意的“低价团”竞争,规范旅游市场,决不能把导游的“生财之道”转移到游客的身上。

  如果真的让导游小费合法化,势必使导游想出更多的花样去敛财,那他们的职业服务水平必将大为缩水,更会每况愈下。这对旅游市场的持续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事实上,小费只是对导游服务正常价格的一种“补差”,如果导游薪酬体系能及早跟上市场的步子,旅游公司对导游服务能保有制度化、公平化的尊重,“导游小费”作为锦上添花的存在,也不无不可。

  旅游市场乱象丛生,需要我们从体制机制上研究解决,是到了为导游薪资困境解围的时候了。但国家旅游局提出“导游小费合法化”的意见,并不是解决旅游市场存在问题的源头性问题所在。这个意见只是在提醒我们,必须更加关注旅游行业的专业价值,体现出导游服务价值的升值。而我们必须看到,眼下旅游行业的种种积弊,并不是一个“小费”所能解决得了的,仍须在制度根本上整饬秩序、规范发展。因此,出台“小费合法化”机制,真正落实起来或许并没有那么容易。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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