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小费落袋还得迈过三道坎

2015年08月21日 09:08   来源:南方网   桂全宝

  国家旅游局、人社部、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至此,民间俗称的“导游小费”正式浮出水面。(8月20《新闻晨报》)

  近年来旅游市场乱象丛生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旅行社低价竞争、强制游客购物、宰客甩客、擅自变更行程,等等。这些乱象不仅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极大地侵害了游客的权益。为此,旅游监管部门也先后出台过多项政策措施意欲规范市场,然而效果甚微。纵使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实施,旅游市场乱像也未见明显改观。

  在此语境下,不少业内人士甚至旅游行业专家呼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推广实行“导游小费制”。笔者认为:这种舶来品能否在国内落袋,至少要迈过三道坎,否者又会陷入“南橘北枳”的尴尬境地。

  一是需要迈过法律坎。根据立法原则,下位法及条例部门规定必须遵循上位法。三部委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而2013年4月颁布的《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两者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并不冲突,但是“导游小费”的概念在《旅游法》明显是不受保护对象。《意见》的鼓励显然有悖《旅游法》的“不得”法治精神。对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旅游学院院长钟永德也表示,《意见》的执行,最大的阻碍在于与2013年新旅游法的有关规定有所冲突。

  二是需要迈过消费观念坎。毋庸置疑,《意见》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先进经模式范旅游市场。但是国情和消费观念不同,先进的制度和经验也并非灵丹妙药。欧美服务业特别是旅游饭店行业市场规范有序,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普遍认可并乐成其事。但是在国内,旅游业市场并不规范,最为要命的是在国人消费观念中,我付团费你服务是天经地义之事,为何还要另付小费?国内高档酒店也曾模仿过西方的服务员小费制,但国门打开这么多年了,有多少人主动并乐意向服务员支付小费呢?要想培养国内游客的小费理念,绝非一纸公文能“毕其功于一役”。

  三是需要迈过服务质量认可坎。“导游小费制”的前提是基于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认同。对于一件事物的认同,“一百个观众有一百个汉姆雷特”。同一个团队几十名游客,如何判定导游的服务质量?无论怎么判定都会存在分歧意见。如果认同即“打赏”不认同不“打赏”,那么在从众效应下,人们或将趋于不“打赏”。另外《意见》规定的是“游客自愿支付”,所以纵然游客认可服务,他不愿支付,最终也会成一纸空文。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如其移花接木地舶来“导游小费制”,不如在规范旅行社竞争行为、规范固化导游薪酬模式、严查低价零价团下功夫,逐步提高导游待遇。唯有从根本制度上发力,才会逐步化解旅行社、导游、游客之间的矛盾,规范旅游市场,增加导游收入。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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