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小费只应是文明的“自我选择”

2015年08月21日 07:3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尔冉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有望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不少人担心,原本基于自愿的小费支付会变成变相的强制性支付,反而增加旅游成本。(8月20日《新闻晨报》)

  在几年之后,导游小费合法化的话题再次被谈起,这其实是个必然的结果。一方面,伴随着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收费话题,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另一方面,大部分需要依靠带团购物提成来生活的导游,其收入正在面临着急剧下降的局面。如何以收入的增加来保持导游队伍的稳定?小费话题被重提就具备了某种可能。

  正因如此,此次三部委推广导游薪酬制的善意值得肯定,但客观而论,导游小费制的推行真就具备相应的市场和社会条件吗?答案可能仍是否定的。在我看来,关于导游小费的落地,最大的问题是:自愿的导游小费的支付,从来都不是一种制度强制后的结果,相反,导游小费只应是社会文明的“自我选择”。

  此前关于导游小费的历次讨论,其实已经厘清了某些基本的常识。譬如,导游小费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对我国来说尚属舶来品;譬如,在国外,导游小费除了是对服务导游的“收入性弥补”外,更多是为了表示对导游高质量服务的个人感谢。换而言之,导游小费不仅是种自愿的行为,而且只应是一种社会文明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文明形态中,游客与导游地位平等,导游全身心为游客服务,游客基于良好体验回报导游。而支撑起这一切的,更是高度发达的旅游业形态。

  由此对比,不能说我国旅游业市场的发展速度不够快,但距离良性导游和游客关系的生成,显然尚有不短距离。在某些旅游场景中,游客相对于导游仍然显得“弱势”,导游和游客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导游和游客的关系无法回到相互尊重相互感激的局面,此时来谈导游小费制,不免显得过于早了些。

  旅游业努力与国际接轨,这会成为未来的一个方向。但导游小费只应是社会文明和旅游业高度发达后的自觉表达,相关部门应当有等待小费文明自然生成的耐心。否则,小费制度就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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