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10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作了规定。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此基础上,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这是一个让更年期女性倍感温暖的地方性制度举措,它把女性衰退时期的生理期的变化用权益理念和法律法规体现出来,要求用人单位正视女性更年期的身体现实,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用实际行动考虑、关心、保护女性更年期的身体状况——这种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理念难能可贵。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脚步也必须不断向前迈进,为女职工争取更多合理的权益,凡是能够替女职工作想的制度性、政策性等人文关怀都要充分考虑,凡是保护女职工的条件成熟了,就要努力想办法把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写进法律法规之中,并督促写入法律法规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当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普遍问题恰恰是不缺法律法规,而是缺执行力,一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比较糟糕。比如,带薪休假权利在有的地方有的单位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就保护女性职工权益而言,比如经期可给1-2日休息权利,在有的地方就落空了;又比如,不少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哺乳期权利保护无意识,无专门的哺乳室等。
造成这一问题原因就在政府部门没有广泛宣传、深入推动,用人单位则装聋作哑,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担心争取劳动者合法权益会被炒鱿鱼,不敢随便提出,而执法部门也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不执行法律法规不用付出代价,结果,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落实,法律法规成了“稻草人”,非常尴尬。
揆诸现实,“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这个纸上权利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女职工能否真正享受到“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益,出台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比出台规定更重要的是保障权利落实。
显然,要落实这个权益,并非出台一个规定、提出采用信任管理措施那么简单。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把这些规定和措施统统落实到处,政府部门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比如,广泛宣传政策,深入用人单位检查,建立维权机制,发布违规信息,惩罚违规单位等,一个不能缺。
那么,山西省的“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呢?这项让人点赞的权利到底是不是镜中花、水中月呢?这对政府监管部门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