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困难企业,在降低工资标准时做法简单,统一下降比例,而没有考虑到不同身份不同岗位干部职工工资的基数,导致职工特别是三线职工工资过低,有的甚至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日前,山西省晋城市总工会对该市不同行业的近100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进行调研指导,并通过撬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杠杆作用,保障职工权益,初步形成了企业与职工共克时艰的局面。(6月22日《工人日报》)
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好坏而增加或者减少,这是许多企业为促进职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共克时艰的一种激励措施与约束办法。处置得当,企业与员工之间会形成一种“捆绑式”的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若是一旦处置不当,也极其容易伤害到职工对企业的感情,破坏企业凝聚力与向心力的形成,甚至会因此而影响到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给企业摆脱困境,实现更好发展带来不小打击。
尤其是作为经营状况不甚良好的困难企业,在做出职工减薪等影响职工个体利益的决定时,就更应该慎之又慎,不仅要经过深思熟虑的调研、考察与分析、论证,更要主动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而作为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利益代言人的身份与地位,也要求其在企业做出减薪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决策过程中,绝不能高高挂起、袖手旁观,而是必须积极、主动、及时地参与其中。一方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不受不合理影响与企业单方面不当政策损害,另一方面也要努力当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桥梁与粘合剂。
山西省晋城市总工会在对该市近100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调研指导过程中发现,部分困难企业尤其是一些煤炭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生存压力,不仅采取了降低成本、职工轮岗、停薪留职等措施进行自救,还单方面采取了统一下调工资的办法,以牺牲职工利益为手段来为企业减压,以期谋求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甚至,有的企业在降薪过程中,根本没有经过科学、合理的调研与论证,而是武断地采取了统一下降比例这种简单“一刀切”的降薪手段,结果导致职工特别是三线职工工资过低,有的甚至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此而引发了大面积的职工不满情绪,令企业发展陷于极其被动局面。
所幸的是,这种不利局面在晋城市总工会的直接参与下,已经得到了及时扭转,企业不当降薪行为也全部得到了纠正。但是,反思之后,我们也不难发现,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状况,至少已经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没有征求工会意见,也就是单方面忽略了工会组织的存在;二是企业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出维护职工利益的基本职责和作用,从而导致职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三是广大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不强,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尽管产生了不满情绪,但却没有诉诸工会或其他权益保障组织以寻得保护。当然,这与工会组织没有摆正自身位置,更好发挥作用均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
俗话说,有作为才能有地位。工会组织如何履职尽责,并且在企业降薪等涉及职工利益的紧要关头依法、合规地开展工作,展现作为,不仅从根本上决定着工会组织在企业当中是否有地位,地位是否受到各方面的应有尊重,更决定着工会组织能否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可与追随。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