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比官贵”戳中悬赏缉逃软肋

2015年08月27日 11:34   来源:南方网   符向军

  8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民警@民警刘会永发布了一则悬赏通告:两男子偷大葱被发现后逃跑,对举报线索直接破案奖励现金30000元。而2014年9月,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因涉嫌受贿500万,被警方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并悬赏500元通缉。如此强烈对比,遭到网友猛烈吐槽。(8月26日澎湃新闻)

  自1983年公安部全国范围悬赏缉拿持枪杀人逃犯“二王”兄弟后,悬赏缉凶、缉逃逐渐成为公安机关重要破案手段,且效果明显。但关于悬赏的法律一直处于空白状态,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但这属于内部规定,而且显然很原则、笼统,在何谓“重大”、何时“必要”,以及赏金标准、来源、使用、监督等方面,均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这就带来执行中的随意性,让警方悬赏的金额、分配等千差万别,也带来很大争议,譬如不但有上述“贼比官贵”的鲜明反差,还有去年震惊全国的“延寿杀警越狱案”中的“同案不同赏”,等等。

  理论上而言,既然法律没有标准,对涉嫌受贿500万的副市长悬赏区区500元追逃,虽然不合情理,但也难言违规。但从悬赏的目的和本义来说,是针对重大案件,且按惯例悬赏金额与案情重大情况、警方缉逃意愿成正比。如是来看,偷了几把葱、涉案赃款屈指可数的小偷,相对500万元特大受贿案嫌犯副市长,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案情性质更严重。给公众的感觉是,在偷葱小毛贼面前,大贪官“算那跟葱”,如此“贼比官贵”岂不荒谬,岂能让人信服。不但500元的奇葩赏格“出卖”不了副市长,难以调动群众举报贪官的积极性,由此还带来的危险信号是,警方追贪、抓贪的办案积极性、重视性,远没有抓小偷来得强,未免令人遐想。而这势必有损警方的公信、形象。

  可见,恰恰是法律没有标准,才更有了随意操作的空间,使得权力因缺乏规则的制约而随时会发生滥用的风险。对此,应引起足够警醒。

  本质上,警方悬赏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要秉持财政开支节约与透明并重的原则,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不能让不受制约的权力任性、滥用,甚至在赏金与缉逃之间埋下灰色利益地带。因而,在警方“悬赏缉凶”日益常态化的今天,尤需科学、合理、完善的配套机制。具体而言,亟需加强立法工作,堵住法律盲区和漏洞,规范赏金的标准和使用、监督,进行制度化、透明化、有序化操作,做到规范而不随意、阳光而不“黑箱”,这对发挥警方悬赏缉凶、追逃的最大效用,无疑十分必要。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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