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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法保护幼女凸显法治深意

2015年08月26日 09:31   来源:环球时报   郭平义

  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删除,这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个了不起的进步。按照三审稿的规定,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奸淫幼女论处,犯罪行为人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嫖宿幼女罪的刑法条款即将被更为严厉的条款所替代,幼女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强大的保护。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针对保护幼女的规定。当时的考虑,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近年来,嫖宿幼女犯罪频频发生,继而出现对受害者保护不够的新情况。一些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不断提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以降低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力度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公正”,它淡化了对宝宝发生的宝宝犯罪行为后果的认识;在公众视野中,强奸是重罪,而嫖娼是轻罪;强奸罪的加害方遭普遍谴责,而嫖宿罪的受害方只是被部分人所鄙视,忽视了对受害方身心严重伤害的抚慰。

  执法司法环节也产生一些问题,每当司法机关将罪名挂上“嫖宿幼女罪”的时候,总会引来一片质疑。让人联想到现行刑法中“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条款,存在着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违法人员权力寻租空间;受害者系自愿、自己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等,常常成为犯罪行为人企图逃脱严厉惩罚的借口。执法标准的模糊,导致有的案件被私了,受害幼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使得这类案件屡屡发生。

  以嫖宿幼女罪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其实是将“强奸犯”的标签换成了“嫖客”,这极有可能削弱社会对犯罪行为人的谴责力度,也不利于从严惩治和防范这类犯罪。同时,“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也被广泛诟病。幼女往往是被欺骗、引诱甚至胁迫才被嫖宿,思维和行为的被强迫常常被忽视。嫖宿幼女,也会有意无意给幼女贴上“卖淫”和以营利为目的标签,导致认识上产生偏差,处罚上产生轻判。

  受害幼女大多生活在普通群众家庭,尤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主。可以说,嫖宿幼女罪存废涉及保护幼女的价值理念,影响当前预防女童性侵和加大女童保护工作的开展,关系百姓普遍关心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关系着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

  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虽然对嫖宿幼女犯罪的起刑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起刑点3年高,但对其处罚只是有期徒刑和罚金,远没有强奸罪最高可处以死刑的处罚严厉。故而,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罪合并到强奸罪,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法治精神的严谨态度,更加有利于严惩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极大遏制组织幼女卖淫的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幼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利于统一这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作者是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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