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嫖宿”恶名不是纵容犯罪,恰是要更好地强化对幼女的保护的第一步。少些虚名之争,多些实质保护,才能体现社会的最大善意。
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自消息人士处获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8月20日《新京报》)
一个让幼女频频受辱的社会是可耻的。这应该是没有什么疑义的全体共识。可多年来,在法理层面,却一直有个让人尴尬的存在——嫖宿幼女罪。仅以正常人观感来说,这个罪名多少带些“污名化”倾向。以一种带有“侮辱”幼女性质的法律名义来保护幼女,多少让人有些不好接受。所以争议由来已久,关于废止这个罪名的讨论,这些年也从未止歇。
取消“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这其实也不是问题,且从世界范围看,保护幼女也都是以此定罪。但就是多年前的那次修订,“嫖宿幼女罪”被从强奸罪中脱离出来,单列罪名。
当时立法初衷,当然是为了更好保护幼女。但是哪怕从施行效果看,多年来的结果也有些走样。并未起到强化保护的正向作用,反而在“习水案”等案例中,让我们看到了性侵幼女案竟被变为所谓“嫖宿幼女”。多少涉事官员,因此逃过重罚。这个“嫖宿”的恶名又着实恶心了多少人?
公信尽失之后,要想这个罪名发挥多少应有惩戒震慑效果,或还奢望它能进一步保护幼女,已是不智。之前那些反对废除嫖宿罪的法律人士,他们其实也有点一根筋地认死理。单方面以为“嫖宿罪”起刑点五年,比强奸罪的三年似乎要高,就认准这个罪更重。但既然要修订刑法,为何不能在强奸罪里更精准细化,对侵犯成人和幼女的量刑区别对待?
那么,到底哪个判罚更重,一目了然。所以不能只盯在两罪的起刑点。何况,现实中一般对于侵犯幼女的案件,多还是以强奸罪论处的。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嫖宿罪适用的也极少。还不如趁此直接取消,然后更加规范科学地审议论证强奸罪中针对幼女犯罪的适用刑罚。这才是兼顾民意和法理的双赢之举。
一般人家孩子,如遭遇不幸侵犯,本就悲苦欲绝,若还要承受不明是非者的指指戳戳,背负“被嫖宿”恶名。谁能受得了?而所谓借此区分“卖淫幼女”和“受害幼女”,则又是貌似理性的冷血论调。作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管是所谓“主观故意”还是被威逼利诱胁迫受害,只要幼女受伤,只能说明法律和社会对幼女的实际保护的严重失职。
取消“嫖宿”恶名不是纵容犯罪,恰是要更好地强化对幼女的保护的第一步。少些虚名之争,多些实质保护,才能体现社会的最大善意。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