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秋、国庆两节临近,烟酒销售行情逐渐升温。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尽管多部委曾严厉打击,但市面上仍有一些带有“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高档烟酒在销售。以“定制”为名的特供、专供烟酒卷土重来。(8月24日中国广播网)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国家工商总局早就指出,广告中出现“××专供”、“专供××”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规定,各级工商机关应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013年3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财政、审计、工商等五部门发出通知,严禁任何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使用或授权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然而,时至今日,一些带有“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高档烟酒依然在销售。让人很是费解。
不可否认,拿“特供”、“专供”做噱头,可以吸引公众眼球,引来社会关注,也会提升该品牌的人气与销量。退一步讲,即便政府曾指定某品牌为接待产品,也不代表广大公众的口味与市场需要,也不代表政府倡导大众去消费这种产品。企业以此为炫耀的资本,对外宣传“特许”、“专供”,然后借机占有市场。这不仅扰乱市场竞争,也是在伤害政府公信力。
在此,我想说一则有关“特供”的旧闻:重庆市民况某花146元买来一瓶南川某酒厂生产的“政府接待特供酒”宴请朋友,不料朋友不认可。况某将信将疑,并将酒厂告上法庭,索赔3000余元。
“特供”、“专供”除了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还误导了社会风气,甚至会演变成社会潜规则。在“特供”、“专供”思维的影响下,购买、享用特供、专供产品会变成一种身份的象征,以享用特供、专供产品为荣,亦或会给商家带来滚滚财源。但是也可能助长公款消费风气,特别是公款吃喝,会花掉纳税人的不少血汗钱.
事实上,不仅政府机关违规使用“特供”标识,企业与商家拉虎皮、做大旗,拿“特供”当“保护伞”与促销招牌的情况并非个别。此前有报道说,鲁花、椰树、三元牛奶这几个品牌悄悄去掉了包装上的“特供”、“专供”宣传用语。在我看来,不仅是鲁花、椰树、三元这几个品牌,所有产品都不能打“特供”、“专供”招牌。政府指定某某品牌一旦被人利用后,对其他竞争对手很不公平。“特供”、“专供”泛滥,实际上传递出了一个伤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风气,造成腐败浪费与不正当竞争的危险信号。
既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五部门严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特供”“专供”标识,所有“特供”、“专供”标识都不应该继续存在下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执行力,坚决清理“特供”、“专供”标识,维护政府形象、消费者利益与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有人违规用特供标识涉嫌犯罪,相关部门就要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对泛滥的“特供”、“专供”更不能听之任之,而要有反思与行动。保持权力谦卑姿态,坚守权力边界,改变指定XX品牌的权力惯性,打破特权思维,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政府责无旁贷。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