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污染费”别污染了人情法义

2015年08月19日 06:55   来源:红网   符向军

  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自来水公司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月18日《海南特区报》)

  按说,“人死为大”,在5名小学生溺水身亡,世人不忍、家人惨痛的悲剧面前,应该伸出一双及时抚慰疗伤的同情“暖心”之手,涉事责任主体更应虚心谨慎,或反思己身过失,或诚恳致歉赔偿,以亡羊补牢和告慰受害人及其家属。但被告自来水公司不仅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拒不认账,还“倒打一耙”,言辞凿凿反诉索赔所谓“尸体污染费”,并高调宣称此举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类似人身伤亡悲剧再次发生”。如此“脑洞大开”的冷血无情,看不到一丝反思自责、认真解决问题的姿态,更难有悲悯同情之心,实际是给受害者家属“伤口撒盐”,令人匪夷所思之外,还倒吸一口凉气。

  被告的反诉不但有悖人伦常情,令人难以接受,在法理上也涉嫌构成滥用诉权的行为。虽然反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也应有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不能悖情违理、挑战公序良俗,否则就会滥用诉权,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因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受到训诫、罚款、责令具结悔过等法律制裁。

  拿主张“尸体污染费”来说,必须先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事故原因、责任要厘清。如果被告需要承担小孩溺亡的事故责任,那必要的救援打捞、水体消毒等费用损失理应主动自负,因为不但救援打捞本来就是其应负义务,从死者身上“讨价还价”也太不人道。而即便被告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也不免除其作为管理使用水库者,具有的积极打捞救助落水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也难以主张打捞费用;二是要有事故危害结果发生。很难说因小孩短时间的溺亡浸泡及对其打捞,就让水体环境危害达到了影响制水、饮水安全的程度,这需要通过水质污染及其因果关系的专业鉴定来判断,否则被告消毒、弃水的举措,本质上都属于市场主体的主动经营维护行为,不能随意转嫁经营风险责任。

  事实上,梳理司法实践中一些常见的滥用诉权现象,不难发现,一些被告提起反诉,很可能是出于一种“诉讼技巧”,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诉求,目的只是通过扯皮推诿、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来对抗、抵消原告的本诉,同时也增加法官办案难度,人为制造办案压力和障碍,逼使原告让步,达到预期理想的结案效果。

  然而,法是良善公平之术,法庭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切诉讼请求都要有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都要符合公平正义,都不能挑战公序良俗,任何玩弄诉讼技巧的滥诉行为,不但不得人心,也终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