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污染费:道义归道义,法律归法律

2015年08月19日 06:58   来源:红网   孙曙峦

  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月18日《大河报》)

  别人家的孩子溺水身亡,你们不表达同情慰问,你们不进行死亡赔偿,反而向人家索要“尸体污染费”,难道你们的良心被狗吃了?在涉事自来水公司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后,网上多的是对自来水公司的批评与谩骂。

  但是且慢。自来水公司既有权利又有理由提起反诉。

  首先,反诉是法律赋予自来水公司的权利。

  其次,该水库作为饮用水源地,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游泳等在内的一切可能污染水质活动。在水库游泳,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后,事发后,该公司对水质进行了长达4天的消毒处理,并从6月28日到7月31日进行了弃水处理。也就是说,为了处理被污染的水源,自来水公司支付了一定的成本。

  就此案而言,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背着家长偷偷到水库玩水,说明家长未尽到起码的监护责任。尽管孩子的死亡给家长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但对于孩子的死亡,家长负不可推卸、不可原谅的责任。

  另外,孩子之死,还与水库是否管理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密切相关。在此方面,双方各执一词。孩子的家长认为,杨家田水库在个旧市郊区,周边人员多,与学校只有一路之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两被告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没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防护措施,虽有人员管理,但对孩子戏水、游泳的行为未制止。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发现,耽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孩子遇难。“两被告应为遇难孩子埋单。”但反诉人称,他们在水库的醒目位置作出了相关管理公示、禁止游泳公告和标识等,并安排专人每日巡查。孰是孰非,有赖于法院的调查与审判。

  确实,孩子的溺亡令人心痛,自来水公司索赔“尸体污染费”更是向家长的伤口上撒盐。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冷血到有违社会道义。但问题在于,处理纠纷,道义不是标准,法律才是。我们常说“法不容情”,就因为法律有时候看起来冷酷无情,不受世俗情感的干扰,但正是无情的法律,最终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起诉家长,固然令家长更加痛苦,但这样的起诉,客观上也在倒逼所有的家长对孩子尽到监护责任。否则的话,一旦出事,最痛苦最后悔的还是家长本人。有关“尸体污染费”,就该让道义的归道义,法律的归法律。对此案件,期待法院最终厘清是非对错,作出公正判决。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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