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不可能一点纰漏不出。但出现纰漏绝不正常,将违法违规视为正常,这就是最大的不正常。
河南安阳“8·19公交车杀人案”造成了3名未成年人死亡,15人受伤。遇难者耿晨的父亲告诉记者,几天过去了,没有任何人通知他们孩子的死讯,而当地警方在未经家属允许的情况下已经将尸体解剖。
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确定死因可以解剖尸体,但需两个前置条件,一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若“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耿晨的家属显然不是“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那么在这几天时间里,他们是否属于“无法通知”呢?从报道中看,这种情形也不存在。因为在耿晨的遗物里,身份证、毕业证、手机等能显示个人信息的物品齐全。只要警方愿意借助耿晨遗物所透露出的信息去寻找,联系上家属并不困难。事实上,22日晚上,两名自称是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民警就找到了耿家,但当时尸体已经解剖。警方上门的目的,是让耿家人在尸检报告上补签。
死者的遗体,对于家属来说是一种特殊的感情寄托。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义务和责任保存好遇害者遗体的完整性,这是程序规定将家属签名列为解剖尸体前置要件的理由所在。违反规定不通知家属就解剖尸体的情况出现后,警方不是以真诚的道歉去换取遇害者家属的谅解,反而轻描淡写地解释为“可能没有顾得上”。当地公安局一位刑侦支队副队长甚至说,“民警在工作当中确实有疏漏。不过在办案当中,出点儿纰漏很正常……”当办案过程中明显违反程序规定被视为“很正常”,还如何能够期待执法公正?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法律、法规中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通常都是依据一定的诉讼规律和经验总结出来的规则,而且经过了司法活动的反复验证,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程序正义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家属签名”绝不是小事,而是死者家属的神圣权利。
当然,办案过程中不可能一点纰漏不出。但出现纰漏绝不正常,将违法违规视为正常,这就是最大的不正常。期望死者家属的维权能够唤醒警方的麻木,同时也唤醒正常的责任机制,保障诉讼活动的依法而为。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