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为指导,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是法治建设必须始终面对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完成,法治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必然不断对立法工作提出新标准和新要求。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为指导,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是法治建设必须始终面对的问题。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立法要根据社会需求,创建符合社会需要并能推进社会发展的规则与制度。要促进立法与社会契合,首先是加强立法的社会调研。只有了解社会现状与问题,才能找到立法的着力点。调研可以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协调,委托社会力量进行,为立法提供可靠的社会事实与数据基础。其次是在基层建立立法联系点。通过立法联系点,了解社会与公众对法律的需求,对立法实施过程与效果进行全面跟踪,收集相关数据与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与评估,为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提供依据。再次是建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反馈机制,广泛收集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机关及时全面掌握法律法规规章的运行状况和社会效果,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解释,及时废止严重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
社会存在复杂的利益结构,规则的制定必须权衡各种利益,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中寻求合理的平衡与公正。要使立法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中达成合理的平衡与公正,最好的途径是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让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通过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要求,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如何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笔者认为,一是强化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力度。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是其履职的重要方面,这不能只局限于立法的表决通过,更应该体现在立法起草论证过程,包括参与立法调研。二是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如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让公民参与立法论证,让不同利益相关者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展现利益诉求,确保不同意见都能得到合理回应。三是要发挥专家智库在立法中的作用。引导社会协同组建专业组织与智库,提供高质量立法咨询服务,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进行立法后评估等。如《决定》就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的重要纽带,需要党的坚强领导,需要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这些都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力保障。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