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受骗电信有责

2015年07月15日 07:28   来源:法制日报   符向军

  随着法治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今后因遭遇电信诈骗等,而与电信运营商对簿公堂的情形可能会越来越多

  广州市民杨军遭遇电话诈骗,来电显示为上海某检察机关的号码,遂按诈骗者指示,分三次汇去48万元。2014年,杨军将运营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8万元,理由是自己花钱买了来电显示服务,但来电显示没能显示正确号码、也没有拦截异常号码。近日天河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广州电信在该事件中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赔偿1万元给杨军(7月14日《南方都市报》)。

  电信诈骗已成社会公害。资料显示,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比2013年的30余万起、100亿元分别上升了33%和7%。据公安部统计,我国每年有80多亿元的诈骗赃款被取走。

  如果说普通电话诈骗难以归咎于电信运营商,但在“改号电话”骗局中,电信服务平台本应负有显示正确电话号码,和识别、拦截异常号码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确保电信服务用户获得对方电话号码的准确信息,进而作出正确判断和行动。骗子轻易利用电信平台,以“改号电话”骗取电信用户信任,误导用户进行不当转账操作,进而骗款成功,这与电信服务的把关不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电信运营商因此存在电信服务合同违约过错行为,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完全合法合理。

  然而现实常态是,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后,往往投诉维权无门,报警求助后也因取证难等原因,不易挽回经济损失,这就造成电信诈骗、自认倒霉的恶性循环。像杨军这种受害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起诉电信公司并获赔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还鲜有所闻,而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电信运营服务商负有履行显示实际来电号码,且“持续改进电信服务、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法律义务,并根据具体案情划分责任大小,酌情合理地支持了受害者的相应赔偿请求,这无疑提供了一个鲜明的法律样本,为今后遭遇类似电信骗局的受害者,指明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维权路径。

  随着法治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今后因遭遇电信诈骗等而与电信运营商对簿公堂的情形可能会越来越多。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天河法院的此次判决无疑会成为一个典型案例,极具法律示范效应和价值,给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同类案件提供很好的借鉴。因为这种基于电信服务违约应担责的案例,遵循了“违约赔偿”的民法原则,契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要义,其中蕴涵的民事裁判法理是普适的、共通的,司法实践中应予借鉴和通用。

而法院如此裁判,对于堵塞电信运营管理漏洞,斩断电信平台获取非法网络改号线路费用等的利益链条,督促强化电信运营商的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有效保护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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