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渔民林某打捞出的一批疑似乌木遭警方暂扣。警方称,该批木头属无主之物,暂扣依法依规。文广新局则称“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若经鉴定只是一般木头,没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7月2日《羊城晚报》)
@马涤明:无主埋藏物归属国家,民法通则确有规定。但江底乌木能算无主埋藏物吗?埋藏物,首先需要证明有人埋藏过。比如无主的民宅屋里或院内,挖出一坛值钱的东西,肯定是从前有人埋在这里的。而荒郊野外的地上暴露出的东西,就不能认定为无主埋藏物。
@木端:我认为,乌木的归属,应由法院裁决。老百姓打捞采挖或捡拾到乌木若不情愿交给政府,政府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简单将乌木暂扣。
@刘建国:去年重庆潼南县的一些村民将挖掘到的乌木私自卖掉,结果被当地财政局起诉到法院,最终判决村民们还钱。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争议没有解决,警方就会被诟病。
@北岸:关于乌木的所有权,法律具有明晰的规定,公民应该予以接受和认同。不过,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并不符合公民常态思维,与主观认知具有冲突,无法达成契合。在人们的日常惯性思维中,既然公民个人发现并挖掘出了乌木,就应该对乌木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如果村民在发现乌木之初,就知道乌木属于国有,而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还会不遗余力地挖掘吗?
@流域:我认为,当法律规定与日常思维存在冲突时,说明法律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从这个角度而言,对挖掘出的乌木,能否按比例分配所有权?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乌木归属与公民个人利益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乌木保护与公民利益保障同步,找到二者之间的利益最大公约数。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