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乌木案 诉得有问题

2014年11月05日 08:26   来源:经济参考报   □舒锐

  近日,重庆潼南8位村民卖乌木所得的19.6万元被判决充公。2012年10月,潼南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发现一根乌木,与同村另外8人协同打捞挖掘。12月,村民将乌木卖得19.6万元。

  与以往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先行对出土乌木进行强行收回,再等着被行政起诉不同,这次,重庆潼南当地政府并未直接使用行政手段,而是通过诉讼的形式,将和村民之间的争议作为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权利尊重的进步。这种方式值得肯定,并且值得政府与公民在今后面对自然资源产生类似纠纷时予以借鉴。但是,案子起诉得却有问题。

  要从现行法上判断乌木的归属权并不复杂。《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该规定在《物权法》第48条也有再述。显然,原本埋在河里的乌木完全符合自然资源的特征,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确实属于国家。发现乌木的公民只能根据无因管理制度请求一定的补偿。

  然而,根据法律,国家应该取得乌木本身,而并非直接得到乌木买卖所得到的对价款。否则,这将与保护自然资源国有化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具体而言,乌木买卖实际上构成了一份不法的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自始无效,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保有权的当地政府部门,应将乌木的买卖双方均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即买卖款应该退回给买方。而原本属于国家的乌木应收归国有。如果乌木已经不复存在,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另行起诉要求赔偿。须说明的是,因为民众对乌木的法律归属本就认识模糊,不能将这起合同轻易认定为合同法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而作出政府对乌木和对价款均予收缴的判决。

  实际上,由当地财政局代表国家进行起诉,这本身也值得推敲。也许正是因为在起诉伊始,当地政府就没要弄准起诉对象、理由和程序。因此,我们似乎得到了一个不伦不类的结果。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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