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狗头金不会重蹈天价乌木案覆辙

2015年02月12日 07:32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牧民在地上捡了块狗头金,于生态并无破坏,也谈不上“开发”。当地国土部门尊重牧民的选择,较之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处处与民争利,无疑更能得到民众的认同。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因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连日来引发持续热议。先有陕西一律师出来棒喝,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不上缴,涉嫌侵占罪。后又有法律学者何兵教授反驳称,牧民“捡石头”不是开矿,偶然拾得受法律保护。

  当然,这只是旁观者之争。当事人态度如何才是决定这次“捡金”事件将向何处发展的关键。很多网民都自然联想到了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之所以村民捡到乌木会成为一宗案件,那是因为当地政府部门找到了发现乌木的吴高亮,并“夺木”成功。吴高亮为主张自己的所有权,将政府部门告上了法庭,最后却输了官司。

  依“刻板印象”,网民们担心“天价狗头金”也会步“天价乌木”的后尘。不过青河县有关部门目前看来并不想挑这个事。2月8日,有媒体援引青河县文物局的回应称,“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2月11日,青河县国土部门官员也对媒体表示,“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显然,当地国土部门无意与牧民“争金”,还抛出了按市价收购的橄榄枝。如此看来,众人担心的“天价狗头金案”很可能不会发生了。

  倒是旁观者中还有少数人仍在坚持“国有论”,他们的法律依据在《文物保护法》与《矿产资源法》之外,主要就是《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9条。

  先看民法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且不说已有学者指出的“狗头金”既非埋藏物,也非隐藏物。若要适用上述条款,前提还得是“狗头金”曾有“所有人”,只是现在所有人“不明”了。而“狗头金”本是自然形成,依“先占”原则,捡到它的牧民实为它的第一所有人。

  再看宪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依此条,似乎所有自然资源都是国家的,“狗头金”或乌木什么的当然也不例外。

  但问题在于,自然资源归全民所有是否就一定要由政府来占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民占有和使用在法律上属于国有的自然资源,实为常态。渔民捕鱼,山民采摘,从没听说有哪个政府部门以自然资源属于“国有”为由,而要强行夺走民众的所得。何兵教授以捡雨花石为例,也是同样的道理。

  这当然不是说公权力就应该无为。政府部门该做的,是基于环境保护而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如设立保护区、禁渔期等等。牧民在地上捡了块狗头金,于生态并无破坏,也谈不上“开发”。当地国土部门尊重牧民的选择,较之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处处与民争利,无疑更能得到民众的认同。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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