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不能太任性

2015年07月03日 07:26   来源:法制日报   许辉

  媒体、网站等在宣传报道中,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责任,不能任性妄为

  针对近期网上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侮辱的报道有增多趋势,国家网信办6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对网站采编、登载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要求不得出现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等(7月1日《北京青年报》)。

  我们常说:未成年人是国之栋梁,关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关心、保护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我们也常说:要给迷途的孩子找到回家的路。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是儿童,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在日常的宣传中,绝大多数媒体、网站都在遵循上述规定,为未成年人健康、茁壮地成长营造了较好的舆论环境。

  但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欺凌事件等具体个案报道时,少数媒体、网站却未能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使得未成年人隐私被泄露,这样带来的损害往往是双向的,既不利于对未成年加害人的教育和挽救,也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安抚,甚至给其带来第二次伤害。尤其是当这些未成年人与名人、财富、权力等有着某种联系的时候,个别媒体、网站更是热衷于报道与此相关的信息,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不但不尊重、不保护,甚至以掘地三尺之势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和盘托出,以求轰动效应、吸引眼球。近年来,此种将未成年人置于舆论漩涡中心的事例并不鲜见,曾经备受关注的李某某案不就是其中之一吗?在案件发生初期,那些未成年人是加害人,可在陷入舆论漩涡后,他们无疑也成为了媒体炒作的受害者。

  其实,在这方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有着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条如果严格执行到位了,新闻报道也就不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次生灾害。但事实上,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后果和处罚措施,不少媒体、网站在报道时,所尽的相关义务并不够,有些虽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进行了隐匿处理,但是对学校、父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隐私的信息隐匿得不够,间接地导致了未成年人信息的泄露。

  适度的新闻报道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必要的,尤其是以个案进行警示更有说服力。但是新闻报道中,既要遵循法律的刚性规定,确保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不被泄露,避免他们遭受不应有的歧视和次生伤害;也要恪守法律程序和法律精神,防止陷入妖魔化和美化未成年人犯罪的两个极端,以免形成舆论审判;更不得渲染血腥场面,不描述作案细节,防止给其他未成年人带来恐慌、担心等消极情绪或以身试法的负面诱导,以免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

  媒体、网站等在宣传报道中,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责任,不能任性妄为。此次通知规定对那些任性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采取约谈、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直至取消网站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责任后果更加明确。希望网信部门在监管、查处上更加积极主动,使那些任性者不再任性;也希望媒体、网站报道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时把握好度,别为了商业利益或个人目的践踏法律规定,抛弃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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