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2013年10月30日 07:33   来源:人民日报   吴献雅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加重处罚情节、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及民事赔偿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统一、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必须适用严刑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但契合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主动、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对性侵害行为提供了精准的打击武器。

  司法解释坚持对儿童的优先特殊保护原则,在罪刑法定的限度内,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如,对于性侵害所触犯的刑罚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一些专家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对幼女身心健康所带来的伤害并无不同,但在量刑上差别较大,这对于被害人很不公平。针对此问题,《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通过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意见》还通过扩张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如,对于14岁至18岁之间的女孩,若在“自愿”情况下,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到底如何适用刑罚,法律存在空白。《意见》对此作出回答: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就范而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只要特殊职责人员与其发生关系,都要负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司法权本身所限,《意见》对于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只能期待立法层面的突破。如,关于男童的保护问题。现行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行为并不包括对男童的性侵,这既违背了对儿童的平等保护原则,也使得奸淫男童的行为只能按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而该罪一般情形下只能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偏低。因此,有必要将奸淫幼女行为改为奸淫儿童行为,实现对儿童的平等保护。

  当然,立法也好,司法解释也罢,我们都必须清楚,在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上,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打击重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未成年主要生活场所的管理者——学校,以及有关社会力量,都应该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强化预防和保护意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构筑起一堵安全的防护墙。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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