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贩子必须守法

2015年06月30日 07:26   来源:法制日报   苑广阔

  即便我们要依靠公民个人的力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要依法行事,不能让自己的行为逾越了法律的界限

  6月27日凌晨零点左右,陈清光在四川郫县人民医院门口,被人拦住,说他偷了别家的小孩,并遭到殴打和欺辱,一时间,网上关于“郫县人民医院门口有人偷小孩”的消息刷爆了微信朋友圈。40多个小时后,郫县警方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平安郫县”上发布了“网传郫县人民医院门口有人偷孩子实为误会”的通报(6月29日中国新闻网)。

  多亏当地警方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之上,及时还当事人以清白,否则陈清光不但会遭受市民的一顿暴打,还将被作为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了警方的证明,陈清光也从令人痛恨的人贩子变成了见义勇为的英雄,而孩子也顺利回到了父母的身边,结局可谓是皆大欢喜。而通过这起见义勇为者被当成是人贩子的乌龙事件,也给我们带来了两方面的启示。

  一个启示是喜。不管是最先觉察出有问题的出租车司机,还是那些阻拦陈清光离开,乃至出手殴打陈清光的群众,我们先抛开打人行为本身不说,这种对人贩子的深恶痛绝和高度警惕,无疑都是值得肯定的。不管是警方还是公共安全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承认,对于打击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必须发动群众的力量,坚持群防群治,比如出租者司机群体,因为其工作性质,就很容易发现疑点,及时阻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为后期警方侦破案件方面提供关键线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避免一些拐卖悲剧的发生。因此,公众这种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度警惕,当然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

  而另一个启示就是忧。别说这位受害者最后被证明根本不是人贩子,即便他是真正的人贩子,作为普通的市民群众,也不能对其进行殴打或者实施其他人身伤害行为,这实际上就等于是在动私刑了,一旦殴打的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些本意是见义勇为的群众,却可能惹上官司。面对人贩子,或者我们仅仅怀疑是人贩子的,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在记住他的车牌号、相貌特征等等之后尽快报警,让警方来处理,动用私刑对疑似人贩子进行人身伤害,无论如何也是不允许的。

  通过这件事还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他们具备了基本的是非观念,知道拐卖人口的行为会给被拐卖者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与灾难,但是有些人的法律意识仍旧存在严重的缺失,认为只要对方是犯罪嫌疑人,比如小偷或者人贩子等等,那么自己就可以随意处置,动用私刑,这无疑也是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很容易让自己的好心办了坏事,甚至因此触犯法律,遭遇法律的惩处。所以,即便我们要依靠个人的力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要依法行事,不能让自己的行为逾越法律的界限。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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