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一律判死”并非善法思维

2015年06月19日 07:37   来源:长沙晚报   文峰

  近日,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一个观点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6月18日新华社)  

  这样的信息被刷屏,显然反映了网友的愤怒。它既折射出人们对人贩子的痛恨,又折射出了人们对被拐孩子和家庭的同情,同时也展现了人们对自家孩子的担心。特别是随着《失孤》、《亲爱的》等电影的上映,人们的感情表现更加明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贩子一律判死”的观点才带着浓重的情绪共鸣色彩。

  当然,呼吁“人贩子一律判死”的出发点可以理解。它希望通过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来遏制相关的犯罪行为。但我们必须认清这种做法的可行性。首先,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可以知道,死刑并非万应灵药,它并不能禁止犯罪行为。举一个例子来说,我国对贩毒行为一直坚持从严打击,但这种行为至今仍然存在。所以,从这个维度来看,“人贩子一律判死”并不能彻底消除这种犯罪行为。其次,如果对人贩一律判死刑,那么人贩子就有可能成为亡命之徒。如此,在抓捕人贩子的过程中,孩子会不会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

  其实,贩童在我国的刑罚并不低,它可以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并且从相关资料来看,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最高法也一直秉持着“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的态度。比如,2014年5月16日,曾震惊全国的“2011·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在广西防城港中院宣判。其中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3名主犯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另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接近60%,高出同期大多数刑事案件重刑率。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一律判死”这个做法不符合法理,它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几乎所有的拐卖案件的犯罪动机都是牟利,如果拐多拐少都是死,那人贩子可能就会更倾向于多拐。

  面对社会问题,我们既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也要认识到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一方面,在现实中,危害孩子的行为有很多,我们显然不能单纯依靠严刑峻法来解决相关问题。我们必须动员社会力量一起参与保护孩子的行动。特别是要发动全社会力量来帮助寻亲家庭。

  另一方面,我们都痛恨人贩子,但同时也该看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年,有政协委员和公共知识分子就在公开场合建议修改这一法律规定。在这次讨论中,业界专家和普通网友就对“从人贩子手中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达成了共识。对此,我们不妨多些专业性讨论,并把相关的利弊分析呈现在民众面前。这样也能产生普法效果。

  总之,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不希望看到孩子受到伤害。可我们必须坚持以理性的行为方式去处理相关问题。法律是理性思维的产物,我们不能用感性思维去思考理性法规。否则,就难以找到对症下药之策。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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