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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长城,当尽快重修《长城保护条例》

2015年06月29日 06:50   来源:红网   郑渝川

  记者日前在河北省抚宁、卢龙、迁西等长城沿线县市走访时了解到,因风雨侵蚀、人为破坏、缺乏维护管理,一些荒居野外但文化价值较高的的古长城生存状况堪忧,文字砖被偷盗、拆解、贩卖的现象也屡见不鲜。2006年我国曾颁布实施《长城保护条例》,但有专家表示,由于缺乏执法者,缺乏具体细则,该条例仍处于一纸空文的状态。(6月28日新华网)

  “长城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单体线性文化遗产”,且绝大部分处在野外,本身具有较大保护难度。但较难落实保护,跟几乎完全不存在的保护是两回事,前这意味着保护方向、工作思路、举措基本正确,只是限于客观原因而较难落实,后者往往源自保护机制和举措不够科学、不够合理。

  反复上演长城多处路段在雨季坍塌等险情,没有纳入旅游开发和管理保护的长城多段,文字砖被盗挖现象突出,长城保护管理的糟糕现状,究竟属于正确的保护举措、《条例》没落到实处,还是保护机制本身就存在问题?

  2006年颁布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尽管作出了“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等总体保护原则,却没有对应科学的设定保护权责、解决保护经费的支出来源。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第五、八条,分别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有责任为长城保护出资及奖励保护长城的有关组织、个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究竟指的是哪一级地方政府?按道理说,这样的模糊表达,完全可以被解读为县、市、省三级地方政府都应积极履行长城保护责任,但反过来,相关的市和省两级地方政府也能够顺理成章的把保护责任推到最基层的县一级。长城沿线的多个县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方难以出资维修和保护长城。

  也因此出现了一个颇为荒诞的现象,长城保护主要靠国家部委层面和有关文化组织的力量实现,但这种力量无法深入基层。具体到基层,只有财力上相对宽裕又有较强文物保护意识的个别县市,才能具备贯彻执行《长城保护条例》的条件和能力;而在更多县市区,如果找不到将现有的长城旅游开发的较好办法,就只能任其荒败及人为破坏。

  笔者以为,要切实保护长城,应当尽快启动《长城保护条例》的重修,应当将“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总体保护原则,调整为国家整体保护、统筹管理,由国家财政承担具有文物和文化保护价值的长城的出资责任。并且,通过国家统筹和出资,可以有效激励长城沿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基层县市,为保护长城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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