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应尽早制定时间表

2015年06月25日 07:26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唐伟

  “6·26”禁毒日即将来临。在近日举行的“2015中国禁毒论坛”上,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透露,目前我国登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是2008年同期的6.5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截至去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的吸毒人员有295.5万名,估计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400万,这就意味着我国每百人中就有一人吸毒。

  考虑到驾照越来越普及化的语境,存在“毒驾”可能性的人数总量估计相当可观,风险也就显而易见。近年来,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90后女子毒驾肇事将油门当刹车连撞10人》等新闻不断见诸报端。为了遏制“毒驾”高发的态势,“毒驾入刑”变得日益紧迫而重要,也成为历年全国两会上热议的话题。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吸毒后驾驶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在“酒驾猛于虎”的情况下,“毒驾”的危害性就不言自明,已成危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隐患。如今酒驾已入刑,比之更严重的“毒驾”更有入刑的必要。

  事实证明,“毒驾入刑”有着十分可期的前景。一方面,“毒驾入刑”有“酒驾入刑”的先行经验。2014年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酒驾入刑”3年多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另一方面,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很多发达国家都将“毒驾入刑”作为法治化的体现,也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酒驾入刑”的最大收获在于,它改变了人的行为习惯,使得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这一效果的取得,源于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将“醉驾”的处罚,由原来的最高“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时下“毒驾”的泛滥成灾,根本原因在于“刑责未作具体规定”而导致执法偏软,治理手段缺乏威力。相比于“酒驾”的行为定性,“毒驾”的后果定性导致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若“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只能依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即便造成了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也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且刑罚的最高量刑年限仅为7年,其威慑效果自会打折。

  无论是从禁毒的需要,还是从公共安全层次出发,都应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如香港《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都属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3年,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2年以上,再次定罪则不少于5年。如此看来,“毒驾入刑”的共识早已形成,本着以人为本和生命至上的原则,将其入刑都宜早不宜迟。

  因此,当务之急,不在于讨论“毒驾入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是要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像“酒驾入刑”一样让其早日落地。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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