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可嘉,逼债行为当谴责

2015年05月22日 07:39   来源:红网   杨涛

  “老爹啊!您欠的账儿子都还了,您可以安息了!”长满杂草的孤坟前,杨林跪倒在地,一边烧纸,一边抽泣着默默地诉说。9年前,因为救人,父亲杨志明突然离开了人世,还留下一大笔外债。年复一年,儿子杨林替父还债,直到今年年初,才彻底还完19.7万元欠款。(5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杨林的事迹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点赞,在共青团中央主办的“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推选活动中,杨林被评为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的诚实守信好青年。的确,在我们这样一个诚信如蓝天白云在雾霾严重的城市一般稀缺的国度,杨林这样的诚信,确实难能可贵。然而,我还是要说一句话,杨林的精神可嘉,但是,法律边界还是要坚守,除非自愿,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他人“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债主逼债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引发我这番感慨的是,报道称,杨林父亲突然过世后,欠下他人近20万元的债务,债主们来到杨家,要杨林认账还钱,最多的一天,有23个人来找他要账。“当时,他身上没有任何存款,全家也只有靠种田维持生计,无力还债。无奈,杨林只能都答应下来,将父亲写的欠条写成自己的,承诺由自己还清这笔钱。”

  如果杨林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债主要他还债当然无可厚非,当然,这种偿还的额度也是在他继承父亲的财产额度范围内。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作为父子也好,作为被继承人也罢,他只有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父亲的债务。当然,杨林出于自身的强烈道德感,或者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自愿在继承财产范围外承担所有的债务,精神可嘉,无可厚非。

  但是,债主们的行为却不那么地道,或者说合法。如果他们强迫杨林将父亲的欠条换成杨林自己的,那就是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他们无权这样做,即使是这样做了,杨林也是可以到法院要求撤销这样的行为。因为,即使是有血缘关系,儿子也没有承担父亲债务的义务。如果硬要这样做,这将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严重地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事实上,杨林这个模范并不是那么容易做的,他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为了给父亲还债,他长年累月地打工,而且是在银川钢材市场当装卸工这样的重活,过了而立之年也无法成家。这种精神需要极大的耐力和勇气,普通人吃不消,也没有必要受这个苦。当然,杨林也收获了乡村人的尊重和诚信的声誉。

  我们在嘉奖杨林的同时,不要说谴责债主,至少要让债主以及类似事件事件中的债主明白,不能干强迫他人“父债子还”的事情,除非他真正是出于自身的荣誉和责任心,否则,这可能让宣传误入歧途,让其他债主也干违背法律的事情。要知道,哪怕是自身经营欠下的债务,如果是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债务也只能以公司的财产来偿还,不涉及个人私有财产,这是现代公司为防范经营生产,防范个人陷入生活无着的制度性安排。何况,还只是有血缘关系的父亲的债务。

  在诚信稀缺的今天,我们应当多宣传一下像史玉柱这样的,通过自身不懈努力偿还自身债务的事例,别让欠债不还成为一种“本领”来炫耀。对于杨林这样的典型,重点宣传他自愿偿还债务的道德精神,但是,对于债主逼债的行为,则应当予以谴责。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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