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内容。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公开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等。(新华网4月8日)
这些狱务公开的举措,堪称是真刀真枪的“硬招”:打破监狱事务“雾里看花”,剑指高墙内腐败、内部管理不严,强化公开监督与问责,公开保障服刑人员权益。这些更加透明公开的措施,让十八届四中全会“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的重要决议,在具体细化中落地生根。
在人们的印象中,监狱是人类社会的“孤岛”。高耸的围墙、通电的铁网和武装的警卫,让罪犯们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而被禁锢的自由,则是他们为各自罪行付出的代价。也正因为这个特定环境的封闭性和严格性,让公众较少关心和过问,囚犯群体的基本权利究竟有未得到保障,有关监管法规是否得到有力遵循。
然而,近年来,从“洗澡死”、“噩梦死”、“洗脸死”等离奇死亡,到重刑犯从容越狱、服刑人员吸毒、伪造假资料假释、花钱赎身等乱象,到健力宝前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黑龙江讷河等监狱丑闻的陆续曝光,都真切地告诉我们,“最安全的地方或许就是最危险的地方”,即便是号称有最严格监管措施的封闭场所,也有可能沦为一块“法外之地”。
为什么监狱会问题迭出?恰恰就出在引以为傲的封闭性之上。与社会相对绝缘的微环境,虽然有利于限制囚犯的自由,却也不利于外界的监管,由此释放出了“权力之虎”——权力集中、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以张海案违法减刑案为例,检察机关追责共立案24人,司法行政、监狱系统、看守所系统为之徇私舞弊、大开绿灯的竟有14人之多。在其他一些案例中,也不乏权力失范的迹象。
西方国家形形色色的“黑狱”问题也不少,从《肖申克的救赎》、《越狱》等经典影视作品中便能窥见一斑,但总的看,倡导和推行阳光法治,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以美国为例,尽管没有狱务公开的专门法律,却依靠宪法及其修正案、最高法院判例等,充分保障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囚犯合法权益,甚至赋予他们会见新闻记者、起诉监狱长的权利,这对于监狱管理者无疑形成了有效反制。
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公开已成共识。监狱管理虽说有一定特殊性,但也必须秉承公开精神、从人治走向法治、束缚不服帖的权力,而这也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试想,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全部公开,借助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犯人家属、学者、新闻媒体等形成的合力,那些僭越权力者将不敢轻举妄动,即便铤而走险,也必是举步维艰,而“监狱风云”也就难以一再上演。
深化“狱务公开”说易行难,尤须抓住“限权”这个关键,不能让好制度沦为一纸空文。早在1999年7月,司法部便下发了《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公开内容包括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等,两年后全国监狱更是推行“狱务公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实际成效乏善可陈。归根结底,还是让不受限制的权力“任性”主导,如此“歪嘴和尚”岂有不“念歪经”之理?
审视司法部最新《意见》,从加强制度精密设计入手,通过升级版的“狱务公开”限制监狱权力,迈出了更有力的一步。但从长远看,还需要继续主打“限权牌”,在加大执行监督力度、扩大民众知情权、保障囚犯合法权益上拧绳使劲,如此方能更有效地束缚不安分的“权力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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