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总工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在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7个法定假日,可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等,也就是俗称的职工“福利”。(2月27日《湖南日报》)
全国各地大张旗鼓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反腐倡廉,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与此同时,一些单位借反腐败,反“四风”等名义,把单位职工必要的福利也取消了。湖南省总工会出台《意见》规范工会经费收支活动,明确职工福利发放措施,就是对不当取消职工福利的行为进行纠偏,颇具积极意义。
首先,这是对职工福利的正确解读。职工结婚生子,职工生日,小孩考取大学,亲人去世等红白喜事,单位都应该走访慰问,关心职工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还需要必要的福利支持。职工福利绝不是腐败的利益(简称为“腐利”),绝不能随意跟“腐利”挂钩。依法治国,职工不能以权谋私搞腐败,“腐利”不能有,但“福利”可以有、应该有,可以根据单位的经济效益等情况给职工必要的福利待遇。
其次,给职工福利,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工会经费为例,相关单位必须依法按照规定数额拨付相应的工会经费,这些钱,都来自于职工创造的劳动价值。职工的红白喜事,如职工过大生,单位及时从福利经费中开支慰问,就能起到良好的关怀激励作用。职工经常受到单位关爱,就能以单位为家,“大家”“小家”一起爱,就能人心齐泰山移,把单位发展得更好,职工福利也相应会水涨船高。
最后,《意见》措施,操作性强,职工“福利”就会让职工看得见,摸得着。如“职工生日,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提高了学历层次或职业技能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不超过1500元每人次,对同一个获奖者只奖励一次”“用工会经费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的,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的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分门别类给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有利于《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职工福利多多,且便于操作,职工福利就有了强大的制度保障。
“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对职工福利有总要求,有分要求,量入而出,操作性强,为职工福利发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福利”非“腐利”,操作要可行,落实要到位。期待广大单位按照《意见》的具体规定,明确福利开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福利开支,使福利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和基层,从而使“小家”温暖,“大家”和谐,广大职工齐心协力把美丽中国建设得更加美丽。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