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广告法》要摒除烟草行业错误意见干扰

2015年01月21日 07:30   来源:红网   郑渝川

  1月20日,人民日报刊发题为《涉烟草广告修改引争议(深阅读)》的文章。2014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人民日报》的报道指出,二审稿虽与一审稿更为严格,但不少控烟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烟草广告应该被“广泛禁止”而非“严格限制”,二次审议稿依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

  201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告法》二审稿。笔者2014年12月24日在红网发表评论《<广告法>大修,应彻底禁止烟草广告和赞助》,就曾谈到,尽管二审稿相比现有的《广告法》、修订一审稿等版本,有了显著进步,对烟草广告的禁限要求给予了部分完善,修补了一些漏洞,但仍暴露出重大硬伤,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违背了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对烟草广告采取“严格限制”的原则,对于一些禁止要求的表述也显得过于笼统而不具备可操作性。

  据媒体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人1月15日介绍,2014年全国烟草行业工商税利达到10517.6亿元。此前,这位负责人在媒体撰文表示,“我们也应看到,吸烟(在中国)有着数百年的历史,还存在客观的市场需求,这就决定了烟草控制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作,要注意避免片面化、绝对化、扩大化倾向。”这可以视为烟草主管部门、行业对包括烟草广告禁限在内的控烟工作作出的回应,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广告法》二审稿依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

  上述回应,也就是认同对烟草广告应采取限制而非广泛禁止措施的观点,存在极大的谬误性。首先,采取严厉的控烟措施,禁止烟草广告,目的在于尽可能降低吸烟对他人的伤害,减少效仿,这并不影响烟草专卖销售及满足烟民需求,主管部门的持论毫无根据。

  其次,主管部门在宣扬烟草行业产值、税利等效益时,悄然回避了这个行业带来的普遍外部性问题,即因吸烟习惯带给国民身体素质、人均寿命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如果将所谓的效益与负面影响相加,烟草行业的社会贡献恐将为负,这当然是主管部门避而不谈的。

  第三,主管部门希望避免的所谓控烟“片面化、绝对化、扩大化倾向”,其实就是要求我国的控烟工作应在很低标准下进行,拒不执行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从科学家、社会组织提出吸烟有害健康,到世卫组织提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获世界上多数国家缔结,经历了很长时间,控烟组织不得不与烟草行业利益集团开展长期论战,最终用两方面的铁证赢得了各国立法机关和公众的认可:吸烟习惯与烟民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正相关关系;严厉控烟特别是广泛禁止烟草广告而非开设特例的举措,才能起到遏制烟民数量增长、减少吸烟对国民健康影响的作用。我国烟草主管部门用蔑视口吻表述的所谓控烟“片面化、绝对化、扩大化倾向”,其实是多数国家获得广泛验证的有效控烟举措。

  笔者认为,《广告法》二审稿受到烟草主管部门、行业错误意见的严重干扰,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并因此严重违背了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丧失了立法的严肃性、与国际公约衔接的一致性,如获通过执行还将造成不容低估的社会后果。因此,《广告法》二审稿应当回炉再造,对照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推行和保障控烟工作为原则,将对烟草广告的“严格限制”调整为“广泛禁止”。

  此外,新修《广告法》还应全面禁止烟草促销和赞助,要加入可操作条款,细化表述,严禁烟草企业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冠名学校、医院、路桥设施、文化艺术建筑等设施建筑,对已冠名的设施建筑作出更名调整。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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