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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应以“依法治税”为主线

2015年01月09日 11:01   来源:南方网   谭浩俊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据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同时,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应当说,无论是减轻税负还是降低处罚标准,都是税收征管法修订体现出来的善意,也将使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更加具有人情味。问题在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几个具体问题,而是为了让税收征管法更加适应市场化、法制化要求,能够真正体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的特点。就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样,罚款三倍还是五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到底应当罚几倍,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事实也是如此,这些年来,在税收征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每年征缴的税收都保持较快速度增长的同时,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问题也在不断增多、不断激化,特别是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的恶性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税收征管工作更多的是依令征收,而不是依法征收,导致税收征管中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以年底的突击征税为例,按理,不管是年初还是年底以及年中,税收征管都应当以纳税人能够提供的税源为依据,应收尽收,依法征收。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税收征管并非如此,更多情况下,一到年底,突击征税、加速征税的现象就越来越严重了,很多地方为了完成年初确定的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都大肆给纳税人施加缴税压力,否则,就挖出三尺,搞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只能贷款缴税、交过头税、卯粮寅缴,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生活。如果哪个纳税人敢不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去做,就会在以后的税收征管中,经常受到税务部门的检查、稽查中,受尽折磨。

  我们说,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没有真正做到依法纳税。因此,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一定的手段,将纳税人没有按照缴纳的税收收缴上来。必要时,处以一定罚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收征管可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想怎么让纳税人纳税就怎么让纳税人纳税,而完全置税收征管法律于不顾。特别是收过头税和卯粮寅缴的问题,既然纳税人晚缴或不缴税需要受到处罚,为什么税务部门收过头税和卯粮寅缴就不要受到处罚呢?显然是不公平的。

  也正因为如此,税收征管法在修订过程中,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取消或调整几个具体行为,而应当充分体现依法治税的特点,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线,所有条款,都必须服务和满足于依法治税的需要,服务和满足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税务部门的依法治税意识而展开。一旦依法纳税、依法治税的意识增强了,那么,是否罚息、罚款高低也就不是主要矛盾了。所以这些方面的做法会成为纳税人反应的焦点,就在于征管部门没有能够依法办理,而纳税人也有许多不该发生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要做的,就是如何让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意识,让征管部门能够依法治税。那么,条款的修订,也必须围绕这样的主线而展开,而不是缝缝补补,作一些原则性不强的修改。譬如引进预约裁定制度,就是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矛盾、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而如何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对税务部门行为的约束,让税务部门不围着地方政府转,而是围着法律转,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否则,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越大,不规范行为越多,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增强是有极为不利的影响的。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需要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共同营造,而不是纳税人一方。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必须建立平等、公正的关系,而不是猫与耗子的关系,税务部门没有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权利。这方面,税收征管法也应当予以明确,以改善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总之,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必须以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为主线,一切围绕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为目的,使征纳双方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责任、承担义务。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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