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在有关机构举办的税收征管法修改专家研讨会上,原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俞光远说,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怎么依法征税,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现在我们是依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性的任务来征税;而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来依法征税(7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清楚“税收法定”原则。这一原则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然而,在我们的实践中,“税收法定”却变成了“税收指标定”,即不是依法征税,而是依照上级下达的指标性任务来征税。这不仅让“税收法定”、“依法征税”成为摆设,而且伤及纳税人,影响征税部门形象。
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去年,多个地方为完成当年下达的税收任务,纷纷征收“过头税”,让企业苦不堪言,也让征税部门和地方政府频频遭遇舆论质疑。尽管财政部、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允许收“过头税”,但监管者的三令五申并没有阻止乱征税——不是应收尽收,而是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预征税”或个别时候有关系的跟领导打声招呼就能少纳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收“过头税”明显是在损害纳税人权益。从法律常识来说,应按税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来收税,但实际却演变成按指标来征税。不依法征税,无疑让国家的税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让法律的公信力、权威性受到损害。如果法律得不到敬畏、遵守和维护,每一个纳税人的权益都有可能受到损害。
按指令、指标征税的实质是超越法律规定按照权力意志来征税。也就是说,“依法征税”变成了“依权征税”,这有几个特点:一是按照权力部门的需要来征税。比如,权力部门为了考核需要,就会要求税务部门完成相应的税收任务。二是有一定随意性。一般而言法律是“铁律”,不可随意变动,而“依权征税”的征收手段就可以很随意。三是有一定破坏性,既伤纳税人又给政府部门抹黑。
而且,政府部门不依法征税,纳税人恐怕很难依法纳税,如此,我国税收就会陷入混乱,国家税收收入也不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尤其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有关方面一边再三强调依法征税,一边又在制定税收收入预算任务——这种任务会层层分解,最终导致按指标征税。因此,依法征税的前提是有关决策部门不能言行不一,而是要统一执行“依法征税”。
其实,造成“按指标征税”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从1985年开始,全国人大将其大部分征税权授权国务院,导致的结果是,目前我国18个税种只有3个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如此,政府部门征税时就有了更多裁量权,如何征税就是自己说了算。因此,不少人呼吁全国人大收回税权,以避免政府部门随意征税。如果所有税种由人大立法确定,并监督政府依法征税,显然,按指标征税就没有机会了。
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保障纳税人权益来制约“依权征税”。现行税收征管法重征管轻保障,即主要维护的是税收征管权,而不是纳税人相关权益,这几乎成为坊间共识。笔者以为,要么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强化纳税人权益保障,要么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益保障法”。如果纳税人权益真正得到法律保障,无论是按指标征税,还是其他乱收税行为,就会受到纳税人抵制、监督和法律制约。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