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京东商城宣布电子发票相关系统正式上线,并开出首张电子发票。尽管这并非针对电商征税的特殊举措,但一时间,从年初就开始热议的电商征税立法问题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和C2C(个人对个人),其中前两者早已实现征税,而针对个人卖家的税收则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电商征税的议论焦点更多地是指针对C2C的电商征税。
这一块电子商务交易该不该征税?借用商务部的说法,税法对传统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是统一适用的。如果达到征税条件,却因为身处C2C领域就能避税,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
但为什么直到现在针对C2C的电商征税立法仍在商讨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一方面,相对传统线下交易方式,电子商务还是一种新兴的交易形态,对其实施监管的模式、方式还在摸索中,特别是C2C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者多为个人,存在征税成本高和征税难度大等问题。另一方面,这些经营者大多数经营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一旦征税将会加大整个行业的竞争压力。
利用这一缺失,的确有许多本该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钻了空子。比如,在近两年火起来的团购网站上,销售团购商品的很多都是销售额较高的企业,但消费者购买到的团购商品有许多不能开发票,是不是足额纳税了难免让人怀疑。此外,相信很多消费者也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同一个卖家的同一种商品,在B2C平台的价格通常要高于其在C2C平台的价格,应该说税收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总而言之,有不少企业明明是B2C的销售,却借助C2C避了税;或者原有的个人卖家不断壮大已发展成为企业主体,却在税收上仍停留在空白区域。如果税收不能覆盖这部分交易,确实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
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2)》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67.5%。可想而知,针对C2C市场的征税额将是一笔可观的数字。
因此,怎么征税才是我们现在最该关心的问题。一方面,在统一税制和创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前提下,要通过堵塞监管漏洞,使本应纳税的企业主体不管采用何种电商模式、何种平台交易都应如实足额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则要合理界定纳税主体分类,给予一定的免征额度和缓冲期,从而保护主要依靠单个人或家庭经营的电商主体的创业积极性,为中小电商的成长壮大留下足够的空间和时间。(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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