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目前我国的确存在五险一金占工资比例偏高状态。步入2015年,《经济日报》记者梳理,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1月4日《经济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目前情况是,除了每年持续上调的缴费基数外,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如此语境下,多地仍在上调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不仅与中央精神相悖,而且进一步增加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约有40.7%的老年人仍是靠家庭供养,四成老人认为自己是家庭的负担,只有约24%的老人能够依靠养老金生活,农村很大一部分老人要靠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可见,不是个人缴费比例偏低,也不是单位和企业缴费偏少,而是政府财政历年来在社保上欠账太多,特别是社保覆盖面太小。因此,与其上调社保缴费基数,在极其有限的参保对象身上“榨油”,不如扎扎实实地在提高社保制度的普适性上下苦功,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实行养老“并轨”,消除城乡差别,不断扩大社保覆盖面。
事实上,实施社保制度的核心,就是“城乡统筹, 城乡全覆盖”,特别是要覆盖和普惠更多的城乡居民。对于城乡居民,在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等方面,应参照城镇职工基本社保制度模式,实行城乡居民社保与城镇职工社保的转移对接。同时,应加大政府补贴,对劳动适龄阶段的农村居民给予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的“缴费补贴”,对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月一定标准的“基础社保补贴”;设计多个缴费档次供参保对象选择,适应不同收入群体的需要。
必须正视的是,按照我国新农保的相关规定,农民60周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从性质上来看,城镇居民社保也是属于国家普惠性质,应该与新农保相一致。然而,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的生活成本更高,从“普惠”和“公平”的原则上来看,城镇居民社保应该以城镇职工社保为参照。此外,妇女作为弱势群体,本来就需要得到更多的保障,而且,在城镇居民的群体构成中,女性所占比例远高于男性,她们缺乏劳动技能和生存本领,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人群。因此,应将女性的参保年限缩短至50周岁,激励城镇妇女积极参保,加快实现社保“全覆盖”的进程。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