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京华时报》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各方关注——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但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
报道一出,“法院不予认定”的做法立即招来诸多“板砖”,不少人抱着“此事必有蹊跷”的“元芳”心态揣测,认为法院是在故意包庇犯罪人,认为这么做有损法律尊严等。在看到6名承认行贿者大多还在原岗位工作,一些人更加义正词严:都主动交代“犯罪”了,怎么还不处分?
公众对涉及贪腐的人员、案件格外敏感,实属正常。然而,必须强调,对所有案件的处理都应该建立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解决。就目前报道看,当地法院对6名官员承认行贿的行为不予认定没有什么问题。
首先,此案中,6名警官的“承认”相当于证人证言,但这6人的“承认”并不是互相印证的。从报道看,除了“承认”,这6人未提供其他证据,比如录音录像、银行卡等。人们常说“口说无凭”,张三说给李四送钱了,法院就认定李四受贿,这可能吗?如果这么断案,岂不是想把谁送进监狱,就能把谁送进监狱?
其次,如果要治这6名警官的行贿罪,那么他们的“承认”相当于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能定罪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可见,公众对当地法院的指责其实是因为对相关法律、对证据规则存在误解和误读,总有一种“人家都承认干坏事了,法院怎么不管”的心态。法治的高明或者说办案人员的高明,不是迫使当事人自证其罪、仅凭口供定罪,而是即便当事人不开口,办案人员也能取得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然后定罪量刑。
正如法学专家就此案的表态,“这些未被认定的承认行贿的证据,目前应该属于有待进一步查证或排除。由于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就需要原办案机关去进行查证。如果能找到其他证据佐证,则证明行贿事实存在,那么按照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这些人的行贿罪。如果调查后发现依然无证据支撑,则要排除掉这些证据。”
之所以产生误读,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一些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往重口供、轻证据,按照主观臆想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曾经制造出一些冤假错案。关注这一个案,不是纠结谁有罪、谁有错、谁办案不力,不是要指责一些人的偏颇和先入为主,而是为了重申一些基本的理念和规则——只有口供不能定罪、孤证不能轻易定罪;断案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托;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不盲从、不轻信、不随便下结论,才是真正的法治进步;我们今天对某个人的问题不轻信,是为了保证明天公检法机关、公众对更多人的问题不轻信。
(责任编辑:张无)